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鄒某某與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2閱讀量:(1346)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7號
原告鄒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閆婷,廣東友邦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鄒某某訴被告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閆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某某經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和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原系同事。2012年3月起,被告以家中有急事為由,要求原告透支銀行信用卡、向銀行貸款等方式借款給他,承諾承擔銀行利息、滯納金及年費等。從2012年3月13日至9月29日,原告共計產生借款和利息等123,021.72元,扣除被告已償還的23,580元后,仍欠99,441.72元未還。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償還借款85,100元,以及還清款之日止的銀行利息、滯納金及年費;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開庭時,原告鄒某某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2,461.75元。
原告鄒某某對其訴稱提供以下證據:1.借條及計算清單;2.廣發銀行對賬單、建設銀行對賬單、交通銀行零售客戶交易明細清單;3.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單及個人小額消費貸款合同、平安銀行珠海吉大支行交易明細;4.QQ聊天記錄。當庭提交證據:平安銀行珠海吉大支行交易對手信息。
被告葉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亦沒有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鄒某某向本院提供《借條》一份,上寫“現借到鄒某某人民幣42,461.75元。借款人葉某某”。原告鄒某某稱,自己通過透支銀行信用卡和向銀行貸款,陸續借款給被告葉某某,被告葉某某承諾承擔銀行透支利息和滯納金。被告葉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寫下該借條。
本院認為,被告葉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事實依據原告鄒某某提供的證據審查認定。原告鄒某某提供的《借條》形式完整,書寫的借款金額清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原告鄒某某主張通過透支銀行信用卡和向銀行借款方式陸續借款給被告葉某某,有借條為證,且與銀行對賬單、QQ聊天記錄等證據形成證據鏈,對其借款關系主張,予以采信。借條上未寫明借款期限,原告鄒某某有權隨時要求還款,原告鄒某某起訴要求還款42,461.75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葉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鄒某某償還借款42,46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62元,由被告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代 敏
審 判 員 胡 小 青
人民陪審員 黃 用 好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程 仁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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