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李某、柳某、孫某、何某、翟某、劉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2閱讀量:(1466)
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南刑初字第402號
公訴機關青島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初中文化,無業。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隋曉、岳超,山東森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中專文化,無業。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拘留,同年5月31日被監視居住。
辯護人賈錦林,山東錦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柳某,大專文化,無業。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邢麗麗、蘇琦,山東柏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孫某,初中文化,無業。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拘留,同年6月26日被監視居住。
被告人何某,高中文化,無業。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翟某,中專文化,無業。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劉寶純、包晶艷,山東潤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中專文化,無業。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呂永萍,山東照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青島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青市南檢公刑訴(2014)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李某、柳某、孫某、何某、翟某、劉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單某、龐某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等人(另案處理)自2014年5月18日起,在本市嘉義路8號租房開設賭場以謀取暴利,并雇傭了被告人陳某、李某、柳某、孫某、何某、翟某和劉某等人在賭場內從事籌碼管理、發牌記賬、控制監控等活動。同年5月20日被查獲。七被告人以上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并當庭提交了參賭人員李某某、徐某某、宋某某、鄭某某等人的證言及辯認筆錄;七被告人供述及辯認筆錄、照片;現場勘驗筆錄;案發現場照片;記賬本;扣押物品清單;房屋租賃合同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信息資料和抓獲經過說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上列被告人對以上指控均無異議,當庭認罪。
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李某、柳某、孫某、何某、翟某、劉某以營利為目的,參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等,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陳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別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依法應當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七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陳某、李某、柳某積極繳納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諸辯護人提出的關于從犯、坦白、認罪等辯護意見,亦無不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孫某犯開設賭場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何某犯開設賭場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翟某犯開設賭場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鄧鵬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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