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張某某、李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2閱讀量:(1402)
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邯山民初字第465號
原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慧明,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慧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張某某以經營鋼材為業。2012年4月1日,原告預從被告處購買冷軋板,但被告張某某以鋼材緊俏為由向原告收取五萬元定金(本案稱“押金”)并向原告出具收取“押金”的書面證明,后原告從被告處購買到冷軋板并支付了相應的貨款,但被告卻遲遲不給付上述“押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無果,加之被告李某某是張某某的妻子,應連帶承擔給付之責任。
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押金”五萬元;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均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主體資格;2、張某某簽名證明一份,證明張某某在2012年4月收孫某某交付冷軋板押金五萬元;3、過磅單,證明合同已經履行,貨我們已經拉走了;4、證明材料,證明當時購買冷軋板下腳料以及預先支付押金五萬元的事實。5、證人趙某證言,證明原告給付被告5萬元押金的事實。
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均未答辯。
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均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并確認以下事實,被告張某某以經營鋼材為業。2012年4月1日,原告孫某某經朋友認識被告張某某,被告張某某稱能幫原告孫某某購買到冷軋板,后被告張某某以鋼材緊俏為由向原告收取五萬元押金,并寫明到期無貨退還押金的書面材料。2012年4月25日,被告張某某為原告孫某某購買到28.31噸冷軋板下腳料,原告孫某某當場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后被告張某某卻遲遲未付原告孫某某押金,訴請如前。
另查明,戶籍證明信證實張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
以上事實,有證人證言、過磅單據、原告身份證明、押金條、庭審筆錄等證據為證,并經原被告雙方當庭質證,均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案認為,原告孫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之間存在貨物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張某某收取原告孫某某五萬元名為押金實為定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且被告張某某收取五萬元定金并未抵作價款,理應返還原告孫某某。被告李某某作為被告張某某妻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債務發生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李某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于二被告均未提交任何證據,也未參與庭審,故對原告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孫某某押金50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武志剛
審 判 員 賀紅英
人民陪審員 李 超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程海峰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