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河北某某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李某某、王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2閱讀量:(1635)
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復民初字第738號
原告:河北某某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慧明,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河北某某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達公司)訴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慧明、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達公司訴稱,2009年9月4日,李某某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簽訂《個人購車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某從該行借款8萬元,借款期限2年,自2009年9月4日至2011年9月3日,原告為其借款提供擔保,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011年9月3日,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某拖欠農業銀行借款本息74535.56元,該行多次通知原告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原告為李某某墊付借款本息合計74535.56元。原告為李某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后,取得了對李某某的追償權。王某某作為李某某的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李某某立即給付原告為其墊付的銀行借款本息74535.56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74535.56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被告王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三、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某某達公司為證實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1、原告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2、(2009)邯大證經字第2831號《公證書》、《個人購車擔保借款合同》各一份;3、《分期付款汽車買賣合同》、(2009)邯經證經字第251號《公證書》一份;4、《中國農業銀行個人自用車貸款申請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國農業銀行卡復印件各一份;5、動產抵押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一份;6、李某某、王某某的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王某某的戶籍證明、結婚證各一份(均為復印件);7、《中國農業銀行存款業務回單》十四份、《中國農業銀行交易回單》六份、《中國農業銀行記賬憑證》三份、《中國農業銀行個人還款憑證》三份;8、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農業銀行出具的《證明》一份。
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未予答辯,亦未提交相關證據。
原告所舉證據,均經開庭舉證、質證。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4日,李某某(借款人)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農業銀行(貸款人,以下簡稱農業銀行)、某某達公司(抵押人、保證人)、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保證人)簽訂《個人購車擔保借款合同》一份,內容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幣8萬元,用于購買江淮牌車;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4日至2011年9月3日止;執行年利率5.4%;按月還款;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當日,邯鄲市大川公證處對該合同進行了公證。合同簽訂后,農業銀行依約履行了向李某某提供借款8萬元的義務。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尚欠農業銀行借款本息合計74535.56元未予償還,某某達公司作為保證人,先后代李某某償還農業銀行借款本息74535.56元。某某達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向李某某追償未果,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某某達公司訴至本院。
另查明,李某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向邯鄲市公安局貿易東派出所調取了被告李某某的《戶籍證明信》一份,證實被告李某某的戶籍所在地為邯鄲市邯山區某某路XX號。邯鄲市晨陽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實李某某戶口在該公司的集體戶口內,其未在邯鄲市邯山區某某路XX號居住。本院又向邯鄲縣公安局南堡派出所調取了被告王某某的《戶籍證明信》一份,證實被告王某某的戶籍所在地為邯鄲市邯鄲縣南堡鄉崔曲村某某中街東XX號。邯鄲縣南堡鄉崔曲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證實王某某與李某某夫妻常年不在本村居住。本院依法對被告李某某、王某某進行了公告送達。
以上事實有原告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2009)邯大證經字第2831號《公證書》、《個人購車擔保借款合同》、《分期付款汽車買賣合同》、(2009)邯經證經字第251號《公證書》、《中國農業銀行個人自用車貸款申請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農業銀行出具的《證明》各一份、《中國農業銀行存款業務回單》十四份、《中國農業銀行交易回單》六份、《中國農業銀行記賬憑證》三份、《中國農業銀行個人還款憑證》三份、李某某、王某某的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王某某的戶籍證明、結婚證各一份、《戶籍證明信》、《證明》各兩份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李某某與農業銀行、某某達公司、利達重工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購車擔保借款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后,農業銀行依約履行了向李某某提供借款8萬元的義務。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尚欠農業銀行借款本息74535.56元未予償還,某某達公司作為保證人已代其償還了農業銀行的借款本息74535.56元,某某達公司有權依法向債務人追償,李某某應當償還某某達公司代其償還的借款本息74535.56元。王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王某某應對此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某某達公司要求李某某、王某某償還為李某某墊付的借款本息74535.56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民事抗辯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北某某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為其墊付的銀行借款本息74535.56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4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所欠款項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王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0元,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韋
審 判 員 李玉明
人民陪審員 肖立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吳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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