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與李某某、毛某金融借款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3閱讀量:(1494)
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1402民初745號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負責人:葉某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李曉丹,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亞婷,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毛某。
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簡稱:某某銀行眉山分行)訴被告李某某、毛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豐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銀行眉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唐亞婷,被告李某某、毛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銀行眉山分行訴稱,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12月23日,原、被告簽訂《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貸款24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自原告實際放款日起算;貸款用途為東坡區某某園食品廠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按實際放款日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執行,按月結息和付息;罰息的計算規則;到期一次還本。2014年1月2日,原告按約向被告發放貸款24萬元,同時確定貸款月利率7.5‰。現貸款期限屆滿,二被告未能按時歸還本金。2015年1月2日起,被告還款出現逾期。截止2016年2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267.82元及罰息17611.77元未還。原告為起訴支付了律師費4000元。故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0267.82元及罰息(截止2016年2月24日,罰息為17611.77元,從2016年2月25日起的罰息以借款本金70267.8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2.25倍按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
被告李某某、毛某辯稱,二被告系夫妻。原、被告簽訂《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合同》,原告向被告發放貸款24萬元。截止2016年2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267.82元及罰息17611.77元未還屬實。原告為此委托律師訴訟支付律師費4000元屬實,但被告現經濟困難,暫時無力支付原告上述費用。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12月23日,原、被告簽訂《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合同》,主要約定:借款人李某某、毛某向原告貸款24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12個月,自原告實際放款日起算;貸款用途為東坡區某某園食品廠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執行;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逾期貸款罰息利息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應付未付利息)×實際天數×日罰息利率。雙方協商同意,除依法另行確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下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律師費用、催收短信費用、資產評估及處置費用、鑒定費用、公告費用等。
2014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發放了貸款24萬元。2015年1月2日起,被告還款出現逾期。截止2016年2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267.82元及罰息17611.77元未還。
原告委托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本案訴訟,支出了律師代理費4000元。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營業執照、結婚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個人貸款合同、借據、貸款已還款明細清單、委托代理協議、律師費發票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了貸款24萬元。貸款到期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267.82元未還,有貸款已還款明細清單為證。被告未按時還款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歸還原告借款本金、罰息及原告為追討該筆債務產生的律師代理費。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毛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借款本金70267.82元及罰息(截止2016年2月24日的罰息為17611.77元,從2016年2月25日起的罰息以借款本金70267.8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2.25倍按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罰息按上述方法計算至付清時止)。
二、被告李某某、毛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律師代理費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48元,由被告李某某、毛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豐華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熊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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