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易某某與程某、豆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3閱讀量:(1837)
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眉東民初字第799號
原告: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才貴,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亞婷,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
被告:豆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國鋒,四川齊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易某某訴被告程某、豆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豐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才貴、唐亞婷,被告程某、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易某某訴稱,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2月9日,原告與二被告協商購買被告房屋1套。被告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條1張,載明:“今收到易某某購位于某某街XX號、XX號,右鄰劉某某、左鄰周某某,面積240平方米,總售價27.8萬元的房屋1套,定金2萬元。如買方毀約,定金作廢;如賣方毀約,賠償定金雙倍,賣方必須提供該房的一切相關手續的一切有效證件給買方,于2014年12月9日簽訂合同和辦理一切手續。”后原告給付了被告定金2萬元。但原告事后聽說該房屋無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被告違約,不能提供上述證件。故請求:1、解除原被告雙方房屋買賣關系。2、二被告雙倍返還原告定金4萬元。
被告程某、豆某某辯稱,雙方協商賣房時,被告已將建設用地審批預交費表向原告出示,并講明了該房屋無房產證和土地證。定金收條由原告提供,所載內容及劃掉的部分由原告書寫,原告應清楚該房屋無房產證和土地證。賣房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按協議約定騰空了房屋并多次催促原告簽訂正式合同。被告未違約,不應擔責。原告違約,至今未與被告簽訂合同,未支付購房款。現被告同意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關系,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2月9日,原、被告協商,由原告購買二被告住房1套,并由原告從事房產銷售中介的妹妹易某代為書寫《定金收條》1份,載明:“甲方(賣方)程某、豆某某,乙方(買方)易某某。今收到易某某購位于某某街XX號、XX號,右鄰劉某某、丘地號為左鄰周某某,房產證號,面積240平方米,總售價27.8萬元的定金為2萬元。如買方毀約,定金作廢;如賣方毀約,賠償定金雙倍,任何一方違約,所得的罰金守約方和中介方各50%。賣方必須提供辦理產權過戶的一切有效證件給買方。辦理產權證由辦理。于2014年12月9日簽訂合同和辦理一切手續。備注:1、交定金2萬元。2、在二次付款10萬元,時間定于2014年12月15日前簽正式合同。3、在2014年臘月28號前付清全部余款。4、該房以前的債權債務糾紛與買方易某某無關,如有糾紛后果責任由賣方程某、豆某某負責。5、該房必須保持現狀。6、賣方要給買方電卡、氣卡。”其中,該《定金收條》上,“丘地號”“房產證號”“辦理產權證由辦理”等文字被易某劃掉。“辦理產權過戶”也由易某劃掉,更改為“該房的一切相關手續”。案外人王桂秀在該《定金收條》上,見證方處簽名。
庭審中,原告主張因被告當時未帶房產證和土地證,才由易某劃掉“丘地號”“房產證號”“辦理產權證由辦理”等文字,籠統約定提供該房的一切相關手續和一切有效證件。易某更改的“該房的一切相關手續”是指房產證和土地證。被告予以否認,辯稱原告是在清楚該房屋無房產證和土地證的情況下,由易某劃掉上述文字,并把右鄰劉某某、左鄰周某某等內容寫在上面。易某更改的“該房的一切相關手續”是指建設用地審批預交費表及雙方口頭約定的正式合同。
庭審中,被告提交的建設用地審批預交費表載明:“復興鄉復興小學豆某某申請在溝坎街建房占門面地兩間,預交費9000元。收款時間:2002年4月18日。收款單位:東坡區復興鄉村鎮建設管理所。1、位置在溝坎街東面相鄰劉某某,門面長度7.4米,深度向后面拉直以現狀為準。2、不辦房產證,動下時政府放錢。3、溝坎不能過大車,小車以半車拖運建房,完工后只能行人。”被告主張其與原告協商賣房時,已將該表交給原告看,并告知了原告該房無房產證和土地證。對此,原告否認,辯稱其從未見過該表。
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程某收到了原告給付的購房定金2萬元。被告該房屋無房產證和土地證。原被告至今未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被告也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庭審中,被告申請的證人劉某某到庭陳述,其與二被告系鄰居。二被告的房屋無房產證和土地證。原、被告協商時,被告曾將建設用地審批預交費表給原告看,并作了說明。但原、被告簽訂定金收條時,其不在場。原告認為該證人證言不能證明原、被告當時賣房的情況。
上述事某,有身份證復印件、人口信息、定金收條、收條、建設用地審批預交費表、被告證人劉某某的證言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某。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簽訂《定金收條》,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某某街XX號、XX號,右鄰劉某某、左鄰周某某的房屋1套,該房屋買賣關系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現原告以被告違約,不能提供該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證為由,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關系,并由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現被告同意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關系,故本院依法予以準許。被告收取了原告購房定金2萬元,雖被告不能向原告提供該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證,但根據《定金收條》上“丘地號”“房產證號”“辦理房產證由辦理”等文字由原告從事房產銷售中介的妹妹易某劃掉;“辦理產權過戶”也由易某劃掉,更改為“該房的一切相關手續”;再結合證人證言可知:原告在與被告簽訂《定金收條》時,被告應該是向原告明確說明了該房屋無房產證和土地證,原告應該知道該房屋無房產證和土地證,故被告不能提供房產證和土地證并沒有違約。現原告僅以該房屋無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為由主張被告違約,要求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無事某依據,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易某某與被告程某、豆某某關于原告易某某購買被告程某、豆某某位于某某街43號、44號,右鄰劉某某、左鄰周某某的房屋1套的房屋買賣關系。
二、駁回原告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易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豐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熊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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