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馬某玲民間借貸糾紛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4閱讀量:(1524)
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初字第198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張家口市崇禮縣。
委托代理人周曉靜,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張家口市某某區。
被告馬某玲,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張家口市某某縣。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院依申請追加馬某玲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2月15日,被告馬某某向我借款50000元用于工程建設,雙方約定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計算,還款期限為2013年2月15日。至起訴時,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馬某某無任何歸還之意,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我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000元,共計77000元。
被告馬某某辯稱,這個錢不是我借的,當時是薛某(系被告馬某玲丈夫)向原告借的錢,到期后算上利息共計37200元,但是因為還不了,就和原告約定,撤銷原來的借條,打了一張借款50000元的借條,原告又借給薛某12800元。薛某派我去拿的錢,所以是我打的條子。回來以后我把舊的條子和12800元現金給了薛某,后來我覺得此事不妥,想讓薛某給打個條子,把我打的借條替回來,但是薛某當時已經病重,就讓薛某的妻子馬某玲在原借條后面補了一個簽字,現在薛某已經去世,應當由被告馬某玲償還,我不負責償還。
被告馬某玲辯稱,這筆借款是我的丈夫薛某借的,只是讓被告馬某某打的條,薛某在去年4月13日去世。我也不知道現在這筆錢該怎么還。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被告馬某某給原告李某某寫了一張借款50000元借條,約定2013年2月15日還款,按月利率20‰計息。后被告馬某玲在該借條上簽了名。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原、被告陳述加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馬某某主張此款是被告馬某玲的丈夫薛某向原告借的,自己當時是替薛某去打的條子,此款也全部由薛某使用,應當由薛某償還,現因其已經去世,應當由其妻子馬某玲償還。被告馬某玲對此無異議,但原告李某某對此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返還借款。本案中,被告馬某某、馬某玲未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償還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張應予支持。另外,被告馬某某主張此款是薛某和原告借的,到期后還不了,就和原告約定,撤銷原來的借條,打了一張借款50000元的借條,因為被告馬某某當時是薛某承包的工程工地的會計,所以薛某安排其去原告處拿錢,所以被告馬某某才給原告打了借條。后來想讓薛某給打個條子,把薛某打的借條替回來,但是薛某當時已經病重,就讓薛某的妻子馬小玲在原借條后面補了一個簽字。被告馬某玲對此無異議,但原告李某某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被告馬某某對自己的主張,只有其自己的陳述及被告馬某玲的認可,沒有其他證據加以證實,且二被告系親戚,故本院對被告馬某某的此主張不予支持。但被告馬某玲認可該債務是其丈夫薛某所借,現薛某已經去世,被告馬某玲就應當償還此借款。馬某某作為共同債務人,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另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0‰計算自2012年的2月15日到2014年5月15日的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利息計算為27000元(50000元(20‰(27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利息27000元,共計77000元。被告馬某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5元,減半收取862元,由二被告各負擔4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 潔
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 田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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