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4閱讀量:(2002)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2071民初8989號
原告: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廣東省深圳市某某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覃向紅,廣東中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玲玲,廣東中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西省上饒市某某縣,現住廣東省某某市。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覃向紅、唐玲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顏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公告期滿,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顏某某向原告劉某某支付借款110000元及違約金(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自清償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違約金為21333元,合計131333元。事實與理由:被告顏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原告劉某某借款110000元,并承諾于2015年12月20日還清,原告劉某某多次催告,被告顏某某一直拖欠至今未付。被告顏某某承諾不還借款每月支付違約金5000元,2015年12月21日起至起訴之日時過4個月零8天,被告顏某某應支付違約金21333元。為維護原告劉某某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訴訟中,原告劉某某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顏某某向原告劉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981.37元(逾期利息的利率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5年12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合計119981.37元。
原告劉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中山市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被告顏某某)2.借條;3.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
被告顏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在舉證期限內亦沒有提供證據。
原告劉某某所舉證借條系原件,其所作陳述因無相反證據反駁,也無影響證明效力的因素,本院經審查后予以認定。
審理查明:劉某某與顏某某為普通朋友關系。顏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劉某某借款,基于雙方曾有生意往來及之前有過借貸關系,劉某某同意借款給顏某某。劉某某稱其于2015年10月17日通過農業銀行以轉賬方式至顏某某賬戶50000元;于2015年10月18日通過POS卡機刷卡支付50000元及現金支付10000給顏某某。2015年11月18日顏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劉某某現金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小寫:¥110000元正;2015年12月20日還清,未付清每月付5000元正;借條日期下方載明“”;顏某某在借條“借款人”處簽名確認。借款期限屆滿后,顏某某未按約償還借款。后經劉某某向顏某某追討未果,為此,劉某某訴至法院,致釀成糾紛。
另查:訴訟期間,本院根據劉某某的申請(已提供保函擔保),作出(2016)粵2071民初8989號之一民事裁定,于2016年5月20日對顏某某名下車牌號為粵T×××××(機動車登記證440019***7)的汽車價值相當于119981.37元的財產份額采取了查封措施。
本院認為:顏某某向劉某某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并有顏某某在借條簽名及銀行轉賬為證,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顏某某拖欠劉某某借款不還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劉某某要求顏某某支付逾期利息,鑒于雙方當事人已書面約定顏某某逾期未付清每月付5000元,該標準過高,現劉某某調整按年利率24%并從2015年12月21日起計算逾期利息至清償之日止,系其處分自身權利,該標準與法律規定利率上限相當,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準許,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劉某某要求顏某某清償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有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顏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自動放棄抗辯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案件的審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清償借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以實際欠款額為基數,按年利率24%從2015年12月21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6元,訴訟保全費1119.9元,合計4045.9元(原告劉某某已預交4045.9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350元,被告顏某某負擔3695.9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接返還原告劉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廖鑑財
人民陪審員 張子鋒
人民陪審員 梁蓓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梁寶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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