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杜某某、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8閱讀量:(1476)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菏牡商初字第1979號
原告:周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郭愛國,山東曹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農民。
被告:徐某某,成年,農民。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杜某某、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愛國、被告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2013年以來,我一直向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供應編織袋。2014年10月25日,經(jīng)核算,被告尚欠我貨款47700元,并給我出具欠條一份。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我公司貨款47700元及利息。
被告杜某某辯稱:欠款是事實,現(xiàn)在無力償還。被告徐某某是我對象。
被告徐某某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被告杜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現(xiàn)金47700元肆萬柒仟柒佰元正杜某某2014年10月25日10月25日所欠現(xiàn)金即日起按月息0.015元計息”。被告欠原告貨款47700元至今未還。被告杜某某所欠貨款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所欠。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書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杜某某拖欠原告貨款477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償還,其請求本院應予支持。由于被告杜某某所欠款項是在被告杜某某、徐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所欠債務,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承擔償還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約定的欠款利率月息1.5%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杜某某、徐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周某某貨款477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5日起按月息1.5%計算至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5元,由被告杜某某、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 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吳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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