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8閱讀量:(1555)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85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文聰,廣東衡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文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分別于2011年12月23日、2013年9月17日、2013年10月15日、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13萬元、5萬元和7萬元,共計3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3分/月,因被告拒不清償上述借款本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償借款30萬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以30萬元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借條復印件,證明被告的借款事實。
被告劉某某未作出答辯意見,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某分別于2011年12月23日、2013年9月17日、2013年10月15日、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借期一個月,未約定利息)、13萬元(借期三個月,未約定利息)、5萬元(借期一個月,未約定利息)和7萬元(借期三個月,未約定利息),共計30萬元。因被告未償還借款,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30萬元及利息(以30萬元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本案原告在起訴前申請了財產保全,案號為(2015)惠城法水保字第2號。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分別于2011年12月23日、2013年9月17日、2013年10月15日、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13萬元、5萬元和7萬元,共計3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予確認。由于借款未約定利息,現原告主張從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依法應予采納,但利率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較為適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向原告李某某清償借款3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30萬元本金,從20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800元(原告已預交),財產保全費1570元(原告已預交),共計737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卜 健
審 判 員 鄧繼榮
代理審判員 張 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吳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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