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尹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8閱讀量:(1525)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58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馮計明,廣東衡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鄺某某,廣東衡仁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第一被告:尹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某某區。
第二被告:劉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第三被告:深圳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某某花園XX巷XX號XX。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第四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甲岸路及海秀路交匯處熙龍灣花園某某辦公樓XX。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許自新,廣東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廣東尚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尹某某、劉某某、深圳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馮計明、鄺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尹某某、劉某某、深圳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訴辯意見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3年11月6日,第一被告尹某某、第二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借款利率為日利率2.5‰,逾期支付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付未付的利息額的2%比例支付違約金,并由第三被告深圳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與第四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連帶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將借款匯入被告尹某某、劉某某的指定賬戶,并由二被告出具借款借據確認收到款項。然而,第一被告尹某某與第二被告劉某某的借款已于2014年5月5日到期,但是被告尹某某、劉某某遲遲不歸還。被告尹某某、劉某某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00萬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根據合同的約定,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對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的此次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對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的上述借款和利息應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原告釆取各種辦法向被告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含逾期利息),被告均釆取推諉方式。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原告在催收未果的前提下,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計人民幣200萬元及利息約30萬元(利息具體計算為:以200萬元為本金,日利率按2.5‰計算,自2013年11月6日計算至償還完畢之日止);2、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利息的違約金約5萬,違約金具體計算為:以利息30萬為本金,按日利率2.5‰計算,自2013年12月7日計算至還清之日止),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四被告承擔。
被告尹某某、劉某某、深圳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
查明的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第一、二被告分別為第三、四被告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6日,第一被告尹某某、第二被告劉某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元);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5日止;原告將上述借款直接劃入第二被告賬戶,賬戶名稱:劉某某,開戶行:工行惠州市橋東支行,賬號:62×××04;借款利率為日利率2.5‰,原告在劃款前直接扣除本筆借款的利息;逾期支付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付未付的利息額的2%比例支付違約金;第三被告深圳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與第四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本筆借款提供連帶擔保。第一、二被告作為借款人在合同上簽名;第三、四被告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第一、二被告出具《借款收據》,載明收到原告陳某某劃來的借款人民幣貳佰萬元整。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1925000元,匯入被告指定的上述賬戶。經詢問,原告表示匯款時,扣除第一個月利息75000元,實際支付給被告的款項是1925000元。原告稱被告借款后至今,尚未償還款項。
裁決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第一、二被告經協商自愿達成借款協議,第三、四被告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協議上簽名或蓋章確認,故原告與四被告之間借貸法律關系和保證法律關系成立并有效,依法予以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在借給被告款項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了第一個月的利息75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所以,本次借款的本金應認定為1925000元。關于利息約定,雙方約定月利率2.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其利息。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亦超過上述規定,不予支持。第三、四被告為本次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在保證期限內,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因此,原告要求第一、二被告返還借款1925000元及利息,第三、四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某某、劉某某、深圳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及抗辯的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第一被告尹某某、第二被告劉某某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陳某某返還借款19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25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1月6日起計至本息清償之日止)。
二、第三被告深圳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5600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由第一被告尹某某、第二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唐作培
代理審判員 黃鏈生
代理審判員 尹海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郭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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