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金某某與金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9閱讀量:(1554)
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嘉桐烏商初字第178號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云海,湯某某(實習),浙江國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
原告金某某訴被告金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1、被告金某立即歸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375元(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2月4日暫計算至2015年7月9日,要求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425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4年12月4日,被告金某向原告金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止,借款利息為月利率1.5%,實現債權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金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金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750元、逾期還款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月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4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91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收到《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后,按通知規定期限、金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用。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審 判 長 鄒 丹
審 判 員 高 慶
人民陪審員 方梅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呂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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