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與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9閱讀量:(1375)
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嘉桐商初字第898號
原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范云海、湯某某(實習),浙江國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某某。
原告孫某訴被告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本院起訴,訴訟請求(變更后):1、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以1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5月3月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日,錢某某因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孫某借款10000元,約定月利息2.5%,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2日至2014年5月2日。借款到期后錢某某至今分文未還。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孫某借款1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以1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5月3月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8元,公告費650元,合計788元,由被告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收到《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后,按通知規定期限、金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用。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審 判 長 李 云
代理審判員 張丹婷
人民陪審員 孫菊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錢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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