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與李某某、吳某某、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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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北民一初字第715號
原告馮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廣西某某縣人,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覃柳芳,廣西正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向潤秀,廣西正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湖南省某某市人,住某某市。
被告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黎鈞華,廣西甲天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黎鈞華,廣西甲天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吳某某、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柳芳、向潤秀,被告李某某,被告吳某某、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黎鈞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馮某某訴稱:2012年2月27日,被告李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整,并出具借條一張,同日,原告與三被告簽訂《抵押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由被告吳某某、馬某某作為抵押人(被告吳某某與被告馬某某系夫妻關系),將座落于某某路某某巷XX號XX單元XX房抵押給原告;被告李某某應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每月為伍仟元,若被告李某某連續(xù)兩個月未支付利息,原告有權(quán)終止借款協(xié)議,涉訴后訴訟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等。簽訂合同后,原告依約履行合同,并三方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而被告李某某僅于2013年2月支付利息后至今未再支付利息,經(jīng)多次催促,本金亦無法要回,現(xiàn)被告李某某己連續(xù)兩個月未支付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貴院,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歸還借款250000元整;被告李某某支付2013年2月26日至2013年4月26日利息10000元整,以后利息繼續(xù)計付至法院生效判決履行的期限時止;被告李某某支付律師服務費12700元;被告吳某某、馬某某對以上債務及律師服務費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被告李某某辯稱:請求判令被告吳某某、馬某某歸還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計160000元;判令被告吳某某、馬某某支付原告律師費及本案訴訟費。2012年2月27日,答辯人受被告吳某某、馬某某(兩人系夫妻關系)之內(nèi)弟馬某某委托,擬用他們位于廣雅路房屋作抵押,在柳州市房產(chǎn)交易市場向馮某某借款二十五萬元,合同簽訂后,馮某某扣除預付三個月利息一萬五干元利息和五千元中介費后,將一十二萬元直接匯入馬某某提供的帳戶(622846XXXXXXXXXXX),有轉(zhuǎn)憑證為證。因馬某某當時正用其姐和姐夫這套住房向本人借款300000元,因是三十多年很好的老同學,相信他,故未辦理正式抵押手續(xù),只拿房產(chǎn)證作抵押,至今此款尚未歸還。當時簽合同時未仔細察看合同,只以為本人是代理人,故簽了字。本人與吳某某。馬某某無任何親戚和利益關系,有什么理由他倆會拿自己的房子為我作抵押。馬某某給我寫過兩封信,承認這筆債務是被告吳某某、馬某某為其抵押借的,有信為證。因馬某某至今尚欠我六十萬元未還,這些錢都是我向妹弟和朋友及銀行借的,我現(xiàn)在身債務,根本無力嘗還。以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還原真相。
被告吳某某、馬某某辯稱:我們以房產(chǎn)幫李某某作抵押擔保是事實,但擔保期限到2012年8月26日止,根據(jù)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抵押期限屆滿六個月內(nèi)抵押權(quán)人沒有行使他的權(quán)利,擔保責任免除,所以我們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們的訴請。
綜合當事人的陳述與舉證,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原告馮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經(jīng)中介形成借貸關系,被告吳某某、馬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2月27日,原告馮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吳某某、馬某某簽訂《抵押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馮某某為抵押權(quán)人,李某某為借款人,吳某某、馬某某為抵押人。協(xié)議約定,借款人李某某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馮某某借款,由吳某某、馬某某將其所有的座落在柳州市某某路XX巷XX號XX單元XX房屋作抵押,借款金額為250000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從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2年8月26日上,借款月利率為2%,如還款期限到,借款人未能還款,抵押權(quán)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委托律師的代理費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擔。協(xié)議簽訂后,當日,原告馮某某提供借款給被告李某某,通過銀行轉(zhuǎn)款230000元,被告李某某立借條:今借到馮某某人民幣250000元。其中15000元為利息,5000元支付中介費。2012年2月28日,馮某某與吳某某、馬某某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被告李某某借款后,按約向原告馮某某支付利息。還款期限屆滿,被告李某某無力還款,2013年2月26日之后未支付利息。為此,原、被告產(chǎn)生糾紛,原告馮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所簽《抵押借款協(xié)議書》,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馮某某借款,雖然所立借條是借款人民幣250000元,但實際原告馮某某提供借款給被告李某某是230000元,應認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馮某某借款23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2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律師代理費12700元,證據(jù)充分,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約定借款月利率為2%,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利息,應按本金230000元計算,月利率2%,從2013年2月26日起計至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吳某某、馬某某以自己的房產(chǎn)為被告李某某借款230000元作擔保抵押,與原告簽訂了《抵押借款協(xié)議書》,并依法進行了抵押登記,其抵押行為依法成立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quán)與其擔保的債權(quán)同時存在,債權(quán)消滅的,抵押權(quán)也消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quán)人應當在主債權(quán)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quán);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被告李某某與原告馮某某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即從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2年8月26日上,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起訴,其債權(quán)是在有效的訴訟時效范圍內(nèi),抵押權(quán)是一種從權(quán)利,應隨主債權(quán)的延展而順延,所以,其抵押權(quán)亦在有效的訴訟時效范圍內(nèi)。被告吳某某、馬某某在庭審中稱,擔保期限到2012年8月26日止,根據(jù)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抵押期限屆滿六個月內(nèi)抵押權(quán)人沒有行使他的權(quán)利,擔保責任免除等抗辯理由,證據(jù)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所以,被告吳某某、馬某某應當對其擔保的230000元及利息,因訴訟原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12700元承擔抵押擔保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二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償還原告馮某某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2月26日起計至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計付);
二、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馮某某支付代理費12700元;
三、被告吳某某、馬某某以提供抵押的房屋(座落于柳州市廣雅路某某巷XX號XX單元XX房屋)對上述借款230000元及利息、代理費12700元,承擔抵押擔保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539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馮某某負擔411元,被告李某某、吳某某、馬某某負擔4980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的,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quán)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秦開通
人民陪審員 唐 黎
人民陪審員 李 珠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鄔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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