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機電有限責任公司與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24閱讀量:(1532)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桂0203民初1179號
原告柳州市某某機電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進杰,廣西金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西柳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原告柳州市某某機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廣西柳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韋欣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進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自2012年以來,原告作為甲方(供方),被告作為乙方(需方),多次簽訂壓力機等機械加工設備供應合同。原告依約供貨后,被告屢次欠付貨款。2016年2月1日,雙方進行對賬,并于同日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協議確認被告尚欠貨款2704630.00元,每單欠款利息按月利率1.1%計算,截至2016年1月31日,利息為213206.51元,本息合計為2917836.51元。雙方同意被告分期還款,從2016年2-6月,每月30日前至少支付200000元,從7-12月每月至少支付300000元。經被告再三要求,雙方又協商從2016年2月1日開始,不再計利息,按月還款90000元,直至還清為止。但被告不講誠信,出爾反爾,至今未支付一分錢。因被告違反協議約定,按照該還款協議第三條,原告有權立即要求被告支付所有欠款,并按照所欠金額以月利率1%計算違約金,從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兩個月共58356.72元。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2704630元,利息213206.5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8356.72元(2917836.51×1%×2),之后的違約金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3、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自2012年建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向原告購買壓力機等加工設備,雙方多次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供貨,被告亦支付了部分貨款。2016年2月1日,雙方進行對賬并形成打印版本的《分期還款協議》,載明:截至協議簽訂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2704630元,利息213206.51元,合計2917836.51元;原告同意被告按如下計劃分期還款:從2016年2月至6月,每月30日前至少(只能多不能少)支付200000元,7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至少(只能多不能少)支付300000元直至付清;被告未按上述時間按期付款的,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的月百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被告在還款過程中,有其中任何一期欠款未按時或足額支付,則原告有權立即要求被告就剩余各期一并向原告支付。雙方還另行在該協議上手寫如下內容:經雙方協商:從2016年2月1日開始,不再計利息,本金按每月還款90000元至還清為止。因被告未依約付款,原告故訴至本院,引起本案糾紛。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截至2016年2月1日,被告某某公司尚欠原告貨款2704630元、利息亦即逾期付款違約金213206.51元,以上共計2917836.51元,此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分期還款協議》、《對賬函》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斗制谶€款協議》分別列明了打印及手寫版本的還款方式,應視為雙方已就打印版本的還款方式作出了手寫版的變更,即本金按每月還款90000元。對于《分期還款協議》其余條款,雙方未進行變更,應繼續依約履行,即被告如未能按期付款的,原告有權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的月百分之一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被告有其中任何一期欠款未按時或足額支付,則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就剩余各期欠款一并向原告支付。協議簽訂至今,被告未按期付款,故除需向原告一次性付清上述2917836.51元外,還應依據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該款應以2917836.51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6年3月1日計算至本案判決文書生效之日止。此外,被告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院可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西柳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某某機電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2704630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2月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213206.51元;此后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人民幣2917836.51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自2016年3月1日計算至本案判決文書生效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柳州市某某機電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610元,減半收取1530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20305元(原告已向本院預交35610元),由被告廣西柳州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黃澤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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