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17閱讀量:(1997)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相刑初字第00236號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曾用名張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無業,戶籍地淮北市杜集區,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獲,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王繼玲,安徽亞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公訴刑訴(2015)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高陽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王繼玲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甲先后在淮北市相山區久興批發市場被害人楊某、袁某經營的皮草店內盜竊女式上衣各一件,在淮北市相山區某某小區東門被害人吳某經營的服裝店內盜竊女式紅色連衣裙一件,被盜三件服裝共計價值12370元。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張某甲的戶籍信息及前科情況核實證明,被告人張某甲指認盜竊現場照片及辨認現場筆錄,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發還物品清單及被盜服裝照片,價格鑒定結論書,抓獲經過,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及收條,被害人楊某、袁某、吳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甲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張某甲歸案時公安機關并未完全掌握其盜竊犯罪事實,其歸案后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應視為自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且其退賠了被害人被盜財物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甲先后在淮北市區多家服裝店內盜竊服裝3件,所盜服裝共計價值1237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3年11月22日14時左右,被告人張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區久興批發市場被害人楊某經營的“某”皮草店內,趁店員不備盜走“某某”牌白色小飛機袖女式皮草上衣一件。經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服裝價值人民幣10000元。
2.2014年12月21日9時20分左右,被告人張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區久興批發市場被害人袁某經營的皮草店內,趁店員不備盜走獺兔毛女式皮草上衣一件。經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服裝價值人民幣2200元。
3.2015年3月19日15時左右,被告人張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區某某小區東門被害人吳某經營的“某”服裝店內,趁店員不備盜走“某某”牌女式紅色連衣裙一件。經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服裝價值人民幣170元。
2015年3月25日下午17時20分左右,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張某甲所居住的某某某某小區地下車庫將其抓獲。次日,公安民警對張某甲所居住的某某某某小區****室進行搜查,查獲并扣押上述被盜服裝,并均已發還被害人。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甲的家人代其退賠被害人楊某11500元、袁某4000元、吳某35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張某甲的戶籍信息及前科核實證明,證明:張某甲,曾用名張某乙,出生于19**年**月**日,未發現其之前有違法犯罪前科。
(2)被告人張某甲指認盜竊現場照片及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張某甲指認位于淮北市相山區久興批發市場的“某”皮草店、“某某”皮草店及位于淮北市相山區某某小區東門的“某”服裝店系其盜竊服裝的地點。
(3)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發還物品清單及被盜服裝照片,證明:2015年3月25日,公安民警對被害人張某甲居住的某某某某小區****室進行搜查,查獲并扣押“某”牌白色小飛機袖女式上衣一件、獺兔毛女式上衣一件、“某某”牌紅色連衣裙一件等服裝。查獲的被盜服裝均已發還被害人。
(4)被盜服裝店內監控視頻,證明:監控視頻顯示被告人張某甲在服裝店內趁店員不備盜竊服裝的過程。
(5)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淮)價證鑒(2015)81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經估價鑒定,“某”女式皮草上衣價值10000元,獺兔毛女式皮草上衣價值2200元,“某某”女式連衣裙價值170元。
(6)被害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收條,證明: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甲的家人代其退賠被害人楊某11500元、袁某4000元、吳某35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7)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陳建民、謝連軍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3月25日,公安民警在淮北市人民路某某某某小區地下車庫將張某甲抓獲。
(8)被害人楊某的陳述,主要內容:其在淮北市相山區久興批發市場三樓經營“某”皮草店。2013年11月22日下午14時許,其和一名營業員在店內接待顧客,當時有兩名顧客在試衣服,從外面進來一個三十多歲的婦女在店里溜達,等她走了之后,營業員發現她剛才呆過的地方少了一件水貂皮上衣。經查看店內監控,發現是那個三十多歲的婦女把衣服塞進包里偷走了。店內被盜的是一件白色小飛機袖水貂皮襖,進價是10800元,銷售價是12000元。
(9)被害人袁某的陳述,主要內容:其在淮北市相山區久興批發市場賣服裝,2015年12月21日上午其表妹王某一個人看店,當天下午發現貨架上的一件連帽的皮草沒有了。經查看店內的監控發現,上午大約9時20分左右,一個四十歲左右的婦女到店內把衣服偷走了。
(10)被害人吳某的陳述,主要內容:2015年3月19日15時許,其在位于淮北市相山區某某東門的“某”店內整理衣服,進來一個三十多歲的婦女,她進來后就在店內挑選衣服,其對她沒有太注意,等她走了之后其才發現一件紅色的裙子沒有了。經調取店內的監控發現是她把紅色的裙子偷偷的放進挎包內了。
(11)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主要內容:其曾多次到服裝店假裝買衣服,趁營業員不注意時將衣服裝進隨身攜帶的挎包內盜走。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其在淮北市相山區久興批發市場三樓“某”皮草店盜竊一件白色小飛機袖皮草上衣。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其在淮北市相山區久興批發市場三樓電梯口附近的一家皮草店盜竊了一件獺兔毛女式皮草上衣。2015年3月19日下午,其在淮北市相山區某某小區東門的“某某”服裝店內盜竊一件“某某”牌紅色連衣裙。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民私有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并能賠償被害人被盜財物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公安機關根據被盜現場的監控視頻等相關線索已確定被告人張某甲為盜竊犯罪嫌疑人,并在其住處守候將其抓獲,張某甲不具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依法不構成自首。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張某甲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胡 劍
代理審判員 尹書華
人民陪審員 姬中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劉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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