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17閱讀量:(1598)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相刑初字第00302號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鳳陽縣,漢族,無業,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區。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執行逮捕,同年8月20日被該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9月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東黎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繼玲,安徽亞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公訴刑訴(2015)2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吳成喜、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王繼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15時45分許,被告人張某甲駕駛皖F×××××號鈴木牌兩輪摩托車沿淮北市相山區桂苑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桂苑路50號路燈桿東16米處時,撞到自北向南推行人力三輪車橫過道路的被害人武某乙,造成武某乙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認定,張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武某乙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甲與被害人武某乙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近親屬對張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另經庭審查明,被告人張某甲案發后電話報案,后在現場等候出警人員,在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后承認自己系肇事車輛司機,后被帶至公安機關訊問時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及駕駛證,車輛信息,歸案經過,賠償協議及諒解書,死亡證明,接警單,證人武某甲、張某乙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甲在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且其能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甲系自首及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甲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李興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徐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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