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李某1等與薛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17閱讀量:(1719)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6)皖06刑初3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漢族,農民,住宿州市蕭縣。系被害人李某5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漢族,農民,住宿州市蕭縣。系被害人李某5長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漢族,農民,住淮北市烈山區。系被害人李某5次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3,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住淮北市相山區。系被害人李某5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4,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住淮北市相山區。系被害人李某5三女。
被告人薛某,乳名**,女,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蕭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蕭縣,捕前租住淮北市相山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經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王繼玲,安徽亞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公訴刑訴(2015)第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00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薛某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不服,均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皖刑終字第0033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昌鋒、代理檢察員王莉紅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被告人薛某及其辯護人王繼玲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29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薛某及葛某、金某、趙某等人酒后步行至淮北市相山區慶相橋北側路東的“某某煙酒店”,因購買物品價格問題,薛某等人與店主被害人李某5(歿年76歲)發生爭吵,薛某繼而對李某5實施辱罵、撕扯等行為,并將李某5推打至店內南側的椅子上,后四人乘坐出租車離開現場。李某5當晚被送至淮北市人民醫院搶救,后于次日12時50分死亡。經鑒定,李某5符合巨大鈍性暴力作用下致頸部雙側深部肌肉出血,進而冠心病發作,心肌出血、梗死死亡。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薛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訴稱,被告人薛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1179571.67元。
被告人薛某辯稱:其雖參與該案,但僅和李某5發生言語沖突,并未推打李某5。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薛某傷害李某5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薛某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21時許,被告人薛某及金某、葛某等人酒后前往淮北市相山區慶相橋附近找趙某。當日22時30分許,薛某、金某、葛某及趙某等四人散步到慶相橋北側路東的“某某煙酒店”。薛某欲購買口香糖時,與該店店主被害人李某5(歿年76歲)因價格問題發生爭執,繼而對李某5實施辱罵、撕扯。后該四人乘坐出租車離開現場。李某5之女李某4趕到現場時,發現李某5躺臥在地,遂將李某5送至淮北市人民醫院搶救。次日12時50分許,李某5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李某5符合巨大鈍性暴力作用下致頸部雙側深部肌肉出血,進而冠心病發作,心肌出血、梗死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5與其妻楊某共生育子女四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4264.37元、喪葬費26340.5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載明被害人李某5之女李某4于2014年9月2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及該案于次日被立案偵查等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刑事拍照及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案發現場位于淮北市相山區濉溪路慶相橋社區“某某煙酒店”內,在現場南側相鄰房間內提取怡寶礦泉水瓶一個。
3、現場指認照片及現場辨認筆錄:載明金某、趙某、葛某等人對案發現場予以指認等情況。
4、淮北市人民醫院搶救病歷:載明李某5在該院被搶救的情況。
5、安徽皖醫司法鑒定中心(2014)病鑒字第90號法醫病理鑒定書:李某5雙側頸深部肌肉出血明顯且范圍較大,鏡下顯示紅細胞結構完整、邊界清晰,提示屬新鮮性出血。而相應部位頸部皮膚、皮下毗鄰區域未見明顯出血、水腫改變。上述損傷特點提示導致其形成的致傷物的相應特征—具備質地柔軟且暴力持續巨大的作用面,如指腹。李某5心臟體積略大、偏重;左冠狀動脈主干狹窄,狹窄程度達Ⅳ級,鏡下可見罹患處管壁脂質池形時檢見脾中央動脈管壁增厚、玻璃樣變,腎小球纖維化。檢見肺水腫、腦水腫以及多臟器淤血。常規毒化檢測排除被鑒定人中毒可能。依據上述檢驗情況,李某5符合在排除中毒情形下,由于其頸部遭受巨大暴力作用出現雙側頸肌出血,在此情形下,冠狀動脈狹窄導致心肌缺血缺氧、心肌出血、心肌梗死進而心臟衰竭,繼發雙肺水腫、腦水腫以及全身多臟器淤血等瀕死期通性病理變化。綜上,李某5符合在巨大鈍性暴力作用下致頸部雙側深部肌肉出血,進而冠心病發作,心肌出血、梗死死亡。
6、淮北市公安局(淮)公(刑)鑒(DNA)字(2014)379號物證鑒定書:送檢李某5脖頸擦拭物檢出李某5的基因型;送檢礦泉水瓶檢出葛某、薛某的混合基因型;李某5的指甲上未檢出人基因型。
7、淮北市公安局(淮)公刑鑒(理化)字(2014)110號物證檢驗報告:李某5肝臟及胃內容物中均未檢出常見有機磷農藥成分。
8、提取筆錄及公安機關對金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拍照提取:載明薛某于案發次日因該案產生害怕心理,向金某要錢欲離開淮北躲避等的聊天情況。
9、監控照片:載明被告人薛某、金某等人于案發當晚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的情況。
10、偵破經過、抓獲經過及關于抓獲經過時間書寫錯誤的說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于2014年10月1日將被告人薛某抓獲。
11、證人葛某的證言:2014年9月29日18時許,其和薛某、金某、張某1在淮北市惠黎某某某火鍋店附近的一家烤魚店飲酒吃飯。21時許,其四人打車前往慶相橋附近找趙某散步、聊天,后張某1獨自離開。22時許,其和趙某等四人走到某賓館附近的一家小煙酒店(某某煙酒店)時,薛某提出要吃木糖醇,其和薛某、金某進入該店,趙某站在后面。進店后,柜臺內坐著一位70余歲的老年男子(李某5),薛某提出欲買木糖醇,李某5稱只有口香糖,薛某表示買兩錠口香糖,李某5稱每錠賣3元,薛某稱別處每錠只賣2.5元。金某掏出10元讓李某5找錢,李某5可能沒聽懂金某的浙江方言,并無找錢的意思,金某繼續催促李某5找錢,李某5生氣并罵金某。薛某也讓李某5趕緊找錢,但語氣不好,李某5生氣的沖薛某說:“你要嫌貴,就把東西放下,不要算”。后薛某開始和李某5面對面的互罵,其見倆人爭吵,就站到他們中間。正罵時,李某5隔著其朝薛某的嘴角打了一拳,薛某情緒比較激動隔著其和李某5撕扯起來,后薛某將其推開,直接和李某5撕扯,至于薛某是推李某5,還是用拳頭打李某5其沒看清,打的都是胸部朝上。在撕扯過程中,李某5退到柜臺南邊靠墻位置。后其四人乘出租車離開。
12、證人金某的證言:案發當晚,其和薛某、葛某、趙某散步到“某某煙酒店”時,薛某提出要喝水,其和薛某、葛某走進該店,只見一位老年男子(李某5)坐在柜臺后面。其掏出10元對李某5說買兩瓶綠茶,薛某又提出買口香糖,并和李某5談口香糖的價格,其不想再給薛某買口香糖,便催促李某5快點找錢。因其和薛某說話的聲音比較大,李某5看起來很生氣,薛某與李某5因口香糖價格問題爭吵起來,后薛某指著李某5的臉罵,李某5將薛某的手推開,這樣反復約三次,李某5拿起手機欲打電話,其勸薛某不要再爭吵,薛某不予理睬,其就走出店門,迎面碰到一位老太太(呂某),呂某要求其等人不要再爭吵了。其回到店內,看到薛某正用雙手推李某5,李某5突然身體矮了下去,應該是被薛某推坐在了椅子上。后薛某和葛某大聲對李某5說著什么,同時薛某兩個手臂肘部都在前后擺動。后其將薛某拉出該店,四人乘出租車離開現場。次日下午,薛某發微信說李某5住院了,向其要錢欲和葛某出去躲幾天。其曾在證言中稱葛某也對李某5實施了撕扯,但后予以否認。
13、證人趙某的證言:案發當晚,其和薛某、葛某、金某等人散步到濉溪路附近的一個小煙酒店時,薛某提出要買木糖醇,金某掏出10元走進店內沖一位老年男子(李某5)大聲喊買東西,李某5回了一句不好聽的話,金某和李某5爭吵起來。其將金某拉出來,薛某又和李某5因價格問題爭吵起來。后金某返回小店,其跟了過去,只見薛某在柜臺里和李某5相互辱罵、撕扯,并將李某5弄倒在南墻附近的一個椅子上。后其幾人乘出租車離開。金某、葛某與李某5無身體接觸。
14、證人呂某的證言:2014年9月29日22時30分許,其聽見隔壁煙酒店的李某5正與他人吵架,出門見煙酒店門口站一高(趙某)一矮(金某)兩名男子,一名穿紅上衣的女子(薛某)正在店內柜臺南頭與李某5爭吵,柜臺外邊站一名穿黃白顏色上衣的婦女(葛某),薛某和李某5爭吵期間互相向對方胸部以上廝打,其去拉架,薛某將其推到墻邊。其出去喊人拉架時,金某想進屋,其對他說你不能再打人。其回店時看見四人乘出租車離開。四人中只有薛某和李某5打架,其他人沒動手。
15、證人李某4的證言:2014年9月29日22時32分,其父(李某5)打其手機,其聽到有女子的聲音。約1分鐘后,其趕到煙酒店內見其父頭朝東,腳朝西平躺在地,嘴張著,眼睜著,唇部、舌頭及整個臉部發青。22時50分許救護車到了,救護人員發現李某5的脖子右側發紅,左側有點發青。次日13時許,李某5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聽呂某說打其父親的是一個穿紅衣服的短發女子。
16、證人張某1的證言:案發當天,其和薛某等人一起喝酒,其喝多了,醒酒后發現獨自坐在慶相橋某某醫院門前,就乘出租車回家了。次日晨,薛某或葛某打電話稱昨晚在一個煙酒店買水時和老板吵架了。
17、證人張某2的證言:2014年9月底的一天10時許,其開車帶趙某和葛某經過慶相橋時,看見有很多警車,還圍很多人,趙某下車了解情況后稱煙酒店的老人(李某5)死了。晚上,其到葛某家吃飯時,薛某說老頭打她一巴掌并罵她。
18、證人陳某的證言:案發當晚,呂某到其飯店稱李某5暈倒了,其和丈夫等人趕到煙酒店時,見到李某5躺在地上不省人事,其回飯店撥打了120。呂某稱有兩男兩女和李某5發生爭執,其中一個女子和李某5打了起來。
19、被告人薛某的供述:2014年9月29日20時許,其和金某、葛某、張某1在淮北某某某吃飯后,前往濉溪路慶相橋找趙某,其上身穿一件紅色外套,葛某穿一件黃色連衣裙。22時許,其要買木糖醇遂和葛某、金某、趙某來到一家小煙酒店,張某1沒有過來。后金某催促該煙酒店老板(李某5)找錢,李某5對金某說:“你嚇唬我嗎,給我滾出去!”其把金某拉出門后進店勸李某5,李某5又說難聽話,其和李某5又爭吵起來。李某5伸手要打其,葛某站在其和李某5之間,把其往后一推,李某5沒打到其,但他的手從其臉旁劃了過去,其氣得邊罵李某5邊要往前沖,葛某攔著其,這時金某也進來從后面把其拉出去。其當時一直指著李某5罵,但沒碰李某5,只是在李某5打其時用手擋了一下。次日下午,葛某聯系其稱李某5住院了,其通過微信對金某說派出所在找其,其想和葛某出去躲躲,但金某不愿出錢。
20、戶籍證明等材料:載明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李某5的身份關系等情況。
21、淮北市人民醫院醫療費發票:搶救李某5時除醫保支出,被害人家人支出醫療費4264.37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因瑣事與被害人李某5發生爭執,繼而毆打李某5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薛某及其辯護人關于薛某未毆打被害人李某5,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證人趙某、葛某、金某、呂某等人的證言、微信記錄、監控照片、鑒定書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薛某與李某5于案發當晚發生肢體沖突,薛某推打李某5的事實,故此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鑒于李某5系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礎上,因被薛某推打后誘發心肌出血、梗死死亡,對薛某予以從輕處罰。因薛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造成的經濟損失30604.87元,依法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超出該數額的其他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
二、被告人薛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經濟損失30604.87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媛媛
代理審判員 田沼西
代理審判員 趙 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書 記 員 丁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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