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1與劉某2、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19閱讀量:(1287)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621民初4479號
原告:劉某1。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干,安徽春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2,農民。
被告:周某,農民。
原告劉某1與被告劉某2、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建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劉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干,劉某2、周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1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我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劉某2與劉某1系同學關系。2015年4月,劉某2以資金短缺為由,向劉某1借款200000元,劉某1礙于情面,向中國某某儲蓄銀行韓村支行進行貸款,貸款下來后,劉某1出借給劉某2200000元,2015年7月1日,劉某2給劉某1出具了借條一張,當時雙方約定利息月息一分,后劉某2延期未能歸還本息。
劉某2、周某未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劉某2與劉某1系同學關系。2015年4月,劉某2以資金短缺為由,向劉某1借款200000元,2015年7月1日,劉某2給劉某1出具了欠條一張:”今欠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16年6月,劉某2歸還50000元,余款劉某2未能給付。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書證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自然人間借款的,借款人應依約定的還款期限及約定的利息及時清償借款。本案劉某2向劉某1借款200000元,僅歸還了50000元,余款150000元至今未能歸還,劉某2應當承擔清償借款的責任。故劉某1請求劉某2償還本金150000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劉某1請求劉某2支付利息12000元。但劉某1并未就雙方關于利息的約定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劉某1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劉某1請求劉某2的妻子周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但劉某1也未就該筆借款屬于劉某2、周某的共同借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故劉某1請求周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某1人民幣150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1關于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劉某1對被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7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劉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建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余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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