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19閱讀量:(1441)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蒙刑初字第00324號
公訴機關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人,初中文化。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盜竊被蒙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于蒙城縣看守所。
辯護人何燕銘,安徽淮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15)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云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何燕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到蒙城縣城關鎮某小區*號樓對面的車棚,竊取被害人岳某放在電瓶車座上的黑色錢包內的50元現金及一部“蘋果5S”手機。案發后,贓物被追回退給被害人。經蒙城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860元。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犯罪事實,當庭宣讀、出示了抓獲經過、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現場勘驗情況分析報告、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物證照片、視頻資料及蒙城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91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未自行辯護。
辯護人何燕銘的辯護意見是對于起訴書指控的盜竊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無違法犯罪經歷,社會危害性較低,案發后及時將被盜物品歸還失主,取得諒解,庭審時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明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亦當庭舉出相關書證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及領條等證據。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過、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現場勘驗情況分析報告、被害人岳某陳述、證人孫甲、孫某乙證言、物證照片、視頻資料及蒙城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能夠自愿認罪,又有贓物退給失主情節,未有造成一定損失,減少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失主予以諒解,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關于對起訴書指控的盜竊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無違法犯罪經歷,社會危害性較低,案發后及時將被盜物品歸還失主,取得諒解,庭審時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明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悔罪表現,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宋文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丁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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