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盧某與曹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19閱讀量:(1426)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08號
原告:盧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蒙城縣樂土鎮。
委托代理人:莫永紅,安徽賈建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蒙城縣三義鎮。
委托代理人:王子飛,安徽東屹漆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吳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安徽金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盧某與被告曹某某、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邸建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盧某的委托代理人莫永紅,被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子飛、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盧某訴稱:2015年6月11日11時20分許,在蒙城縣至尊尚城南側交叉路口,被告曹某某駕駛蘇******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由原告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原告受傷及二輪摩托車受損。由于該事故路段無視頻監控,無法認定被告曹某某和原告其中哪一方未按信號燈指示通行,故由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出具事故證明。但事故發生后至今,被告只賠償原告部分損失,便不再賠付。另查明,蘇******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綜上所述,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費用120000元,其中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某某承擔。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盧某舉證如下:證據1、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證明(1)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原告戶籍性質為居民家庭戶(安徽省2015年5月20日已經取消城鄉戶籍性質差別);2、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案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3、醫療費發票、病歷和用藥清單,證明原告治療經過及花費醫療費數額;4、司法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發票,證明原告傷殘等級、“三期”天數、后續治療費及支出鑒定費2400元;5、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村委會證明,證明(1)被扶養人自然狀況(原告母親和子女)被撫養人王淑俠有四個子女;6、駕駛證、行駛證和保單,證明(1)被告曹某某準駕車型相符,(2)蘇******號車輛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3)該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
被告曹某某辯稱:1、被告曹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異議,本案肇事車輛在中國某財產保險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100萬元商業三者險,原告盧某合理合法的人身損害以及財產損失應先由某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劃分責任的前提下賠付。2、原告盧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被告曹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根據法律規定其依法應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據此完全可以依法認定原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方面存在過錯,其訴請的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在法定范圍內應酌情減少。3、原告對其交通費的訴請應以其提供的相應票據為計算依據。4、原告的后續治療費尚未發生,其訴請依法不應支持。5、被告曹某某已經為原告支付墊付款6000元,該筆墊付款應由原告依法返還給曹某某。6、原告盧某在交強險賠償部分的訴請產生的訴訟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曹某某舉證如下:1、保單2份,證明曹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不計免賠;2、駕駛證復印件,證明事故發生時系合法駕駛。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辯稱:一、本案的基本事實無異議,事故責任劃分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其駕駛無牌機動車;二、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有較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三、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數額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公司對原告的傷害等級申請重新鑒定;四、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舉證。
經庭審質證:被告曹某某對原告舉證的1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實原告居住在樂土鎮建明村,傷殘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證據2事故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同時證明原告是無證駕駛,無證駕駛發生事故應有無證駕駛一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證據4合法性有異議,是單方委托,鑒定結論護理期與實際住院不符,實際住院61天,護理期評為60天,后續費用沒有實際發生,應以實際發生為準,鑒定費用真實性無異議,不應由我方承擔;證據5請法庭依法核實;證據6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對原告舉證1-3的質證意見同被告曹某某;證據4鑒定結論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三期和后續治療費的質證意見同被告曹某某;證據5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即使構成十級傷殘也不影響其勞動能力;證據6無異議。原告盧某、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對被告曹某某舉證無異議。
經審核:本院對原告舉證1-6、被告曹某某舉證1-2予以認證。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11時20分許,在蒙城縣至尊尚城南側交叉路口,曹某某駕駛蘇******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由盧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盧某受傷,二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由于該事故路段無視頻監控,無法認定曹某某和盧某其中哪一方未按信號燈指示通行,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出具事故證明。蘇******號小型轎車在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100萬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盧某車禍受傷后,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在蒙城縣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肩鎖關節脫位,住院治療61天。盧某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三期、后期治療費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盧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肩關節脫位,功能障礙,構成傷殘等級十級;右足第一趾骨基底部骨折,右拇指功能喪失,構成十級傷殘;休息期9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后期醫療費約需3200元。盧某的損失為:醫療費:16933.2元+3200元=20133.2元、誤工費:74.48×90天=6703.2元、護理費:104.4元×61天=6368.4元、營養費30元×61天=18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61天=1830元、鑒定費2400元、傷殘賠償金9916元×20年×0.11=21815.2元、精神撫慰金酌定6000元,合計67080元。曹某某已付款6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和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曹某某作為本次事故的責任方,依法應對造成的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其車輛已在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應由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本案交通事故,因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沒有作出事故認定,盧某與曹某某應按同等責任劃分。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誤工費6703.2元,護理費6368.4元,殘疾賠償金21815.2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醫療費10000元,計:50886.8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其他損失13793.2元×50%=6896.6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對盧某的傷殘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支持。曹某某賠償原告鑒定費2400元。因曹某某已付原告6000元,相抵后原告應返還給曹某某36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賠償原告盧某57783.4元;原告盧某從上述賠償款中返還被告曹某某36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減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盧某負擔250,被告曹某某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邸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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