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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623民初3007號
原告:朱某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莫永紅,安徽賈建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農民。
被告:阜陽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陽市潁泉區北京中路三樞紐基地樓。
負責人:楊某,經理。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清河東路*****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鄭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季鴻,安徽意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某某訴被告梁某某、阜陽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06月20日申請對其中的被告梁某某、被告阜陽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群獨任審判,于2016年0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莫永紅和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訴稱,2015年09月28日3時20分許,原告朱某某駕駛魯R×××××號低速自卸貨車,行經***國道平陽縣鰲江鎮錢倉村環城北路***號路段左轉彎掉頭時,與被告梁某某駕駛的皖K×××××重型牽引車、皖K×××××掛車車頭發生碰撞,然后魯R×××××低速自卸貨車碰撞道路路外電線桿及民房等房內物品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平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朱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梁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梁某某駕駛的皖K×××××重型牽引車、皖K×××××掛車法定車主為被告阜陽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輛在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后至今,向被告要求索賠未果。原告依法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154005.93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朱某某就其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如下:證據一、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二、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本案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證據三、醫療費發票、病歷和用藥清單,證明原告治療經過及花費醫療費數額。證據四、司法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發票,證明原告傷殘等級、“三期”天數、后續治療費數額及支出鑒定費2400元。證據五、暫住證、蒼南縣公安局龍港分局證明、蒼南縣龍港鎮三垟村民委員會證明、蒙城縣板橋集鎮集南村民委員會證明、駕駛證、行駛證、被扶養人劉某某身份證,證明:1、原告從2011年7月份起一直在浙江省蒼南縣龍港鎮居住,從事紅磚運輸經營,殘疾賠償金應按浙江省城鎮標準計算,誤工費應按交通運輸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2、被扶養人劉某某(原告母親)共有六個子女;證據六、駕駛證、行駛證和保單,證明:1、梁某某準駕車型相符;2、皖K×××××/皖K×××××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3、上述車輛在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150萬元。證據七、公估報告和評估費發票,證明原告車損依法評估為5800元,評估費400元。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及事故認定沒有異議,但原告要提供梁某某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資格證,否則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商業三者險應按三七開承擔責任。3、原告部分訴求過高,依據不足,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損失;對原告評定“三期”認為過高;按照安徽省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未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保險公司并非實際侵權人,不應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就其辯稱向法庭提交證據有:證據一、投保單和保險條款,證明我公司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義務,約定的條款依法應予以保護;證據二、車管所信息單,證明梁某某駕駛證被注銷,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可能存在沒有合法駕駛資質的情形。
經審理查明,2015年09月28日3時20分許,原告朱某某駕駛魯R×××××號低速自卸貨車(未按規定參加檢驗及未參加保險),行經***國道平陽縣鰲江鎮錢倉村環城北路***號路段左轉彎掉頭時,與梁某某駕駛的皖K×××××重型牽引車、皖K×××××掛車車頭發生碰撞,然后魯R×××××低速自卸貨車碰撞道路路外電線桿及民房等房內物品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平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00637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朱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梁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皖K×××××重型牽引車、皖K×××××掛車在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且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原告朱某某在溫州東華醫院住院49天(2015年09月28日至同年11月16日),共花費醫療費51081.29元。原告朱某某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情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X(十)級傷殘;左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構成X(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誤工期限為210天;護理期限為75天,營養期限為105天;3、被鑒定人朱某某其后續治療費約需玖千元(9000元)人民幣,或以實際合理發生費用為準。原告朱某某駕駛的皖R×××××的車輛損失經安徽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評估,估損總值為58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1、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暫住證;2、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0063729號事故責任認定書;3、原告的住院病歷、用藥清單、醫療費發票等;4、司法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發票;5、暫住證、蒼南縣公安局龍港分局證明、蒼南縣龍港鎮三垟村民委員會證明、蒙城縣板橋集鎮集南村民委員會證明、原告駕駛證、行駛證、被扶養人劉某某身份證;6、梁某某駕駛證、行駛證和保單;7、公估報告和評估費發票;8、投保單和保險條款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健康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經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原告朱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梁某某負次要責任,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原告的損失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部分,應按照事故責任大小進行分擔賠償責任,而皖K×××××重型牽引車、皖K×××××掛車在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且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應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認定的證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本案的實際酌定原告朱某某的損失為:醫療費51081.29元、后續治療費9000元,因原告朱某某在事故發生前一直在浙江省溫州市打工,且事故也發生在浙江省溫州市,故原告朱某某的誤工費、護理費應按浙江省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計算,參照浙江省國有經濟單位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即48372元,護理費(48372元/*****天×75天)=9939元、誤工費:210天×48372元/*****天=278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9天×30元/天)=1470元、營養費(105天×30元/天)=3150元、傷殘賠償金應按浙江省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1125元計算,傷殘等級為二處十級傷殘,其數額為20年×21125元/年×(10%+1%)=46475元;原告朱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不但身體遭受傷害和經濟造成損失,所受傷明顯給其生活帶來不便和精神痛苦。故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但該請求10000元數額過高,可酌定為8000元;交通費酌定為1000元,車損5800元,評估費400元,鑒定費2400元。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朱某某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46475元、誤工費27830元、護理費993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1000元、車損2000元。合計人民幣105244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朱某某醫療費(51081.29元+9000元-10000元)=50081.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元、營養費3150元,車損3800元(5800元-2000元)合計58501.29元的30%即17550元。原告朱某某已申請對其中的被告梁某某、被告阜陽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撤回起訴,剩余的部分及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原告朱某某自己承擔。原告朱某某請求被告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朱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05244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朱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7550元;
二、駁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535元、鑒定費2400元、評估費400元,合計3335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張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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