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1等與李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19閱讀量:(1535)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蒙民一初字第02092號
原告:馬某1,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1,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3,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馬某2,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2,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張某3,自然狀況同上(系馬某2、張某2的母親)。
委托代理人:莫永紅,安徽賈建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安陽市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機構代碼:*********,地址:安陽市殷都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呂某某,經理。
地址:安陽市北關區人民大道***號。
原告馬某1、張某1、張某3、馬某2、張某2與被告李某、安陽市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運輸公司)、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訴訟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馬某1、張某3及馬某1、張某1、張某3、馬某2、張某2的委托代理人莫永紅,被告李某、被告安陽市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1等訴稱:2014年8月20日10時許,被告李某駕駛豫***/豫***號重型半掛車行駛至***省道172KM處時,與受害人馬鎖駕駛的皖***號貨車相撞,致使馬鎖死亡及***號貨車受損。后經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作出事故認定:被告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豫***/豫***號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是被告安陽市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該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58203.5元,其中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和被告安陽市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馬某1對其主張,舉證如下:
1、身份證、戶口本、出生證、結婚證和傷亡者傷亡情況證明表。證明:1、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受害人馬鎖為非農業戶籍。
2、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馬鎖無責任。
3、火化證明。證明:馬鎖因交通事故死亡。
4、蒙城縣莊周辦事處東光村村民委員會和蒙城縣公安局莊周派出所證明。證明:馬鎖家屬張某3、長子馬某2和次子張某2一直在城鎮居住。
5、蒙城縣公安局車輛登記信息表、公估報告和評估費發票。證明:1、皖***車輛車主是馬鎖,車損依法評估為27653元,并為此支出評估費1950元。
6、駕駛證、行駛證和保單。證明:1、被告李某準駕車型相符。2、豫***貨車登記車主是被告安陽市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3、上述貨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被告李某辯稱:對事故無異議,我的車輛投有保險,應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李某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
被告某運輸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保險,法院核實后由保險公司在合理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實際車主是王文永,保險公司不賠的部分應由王文永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應有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由最終賠償人承擔。
被告某運輸公司對其主張,舉證如下:
保險單三份。證明:肇事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辯稱,亦未舉證。
經庭審質證:被告李某對原告舉證均無異議;被告某運輸公司對原告舉證1無異議,情況證明表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莊周辦事處沒有出具供養情況說明;對原告舉證2真實性無異議,責任劃分應由責任人確認;對舉證3無異議;對舉證4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戶籍關系不明確;對舉證5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信息上沒有寫所有人,對公估報告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應提供購車發票,應扣除殘值,對評估費無異議;對舉證6無異議。
經庭審質證:原告、被告李某對某運輸公司的舉證無異議。
經審核,本院對原告、被告某運輸公司舉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確認,具有證明力。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李某駕駛豫***號半掛牽引車牽引豫***號掛車沿***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172KM處時,因其未靠道路右側通行與自東向西由馬鎖駕駛的皖***號貨車相撞,致馬鎖死亡及皖***號乘坐人李國付受傷,造成交通事故。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認定:李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馬鎖、李國付無責任。馬鎖系非農業戶口,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馬某1、張某1、馬某2、張某2、張某3。原告馬某2生于2011年7月19日;原告張某2出生于2012年8月28日。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喪葬費2390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死亡賠償金(包含馬某2、張某2的撫養費)714697.5元{23114元×20年+16285元÷2×15年+16285元÷2×16年},車損27653元,評估費1950元,合計848203.5元。
另查明:皖***車輛的車主是馬鎖,豫***號(豫***號掛車)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是某運輸公司,李某系該車的駕駛員。豫***號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豫***號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5萬元的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法律規定予以賠償。原告訴訟請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處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誤工、住宿費用,因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馬某1、張某1、張某3、馬某2、張某2的各項損失848203.5元,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在豫***號(豫***號掛車)半掛牽引車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在第三者商業險限額內賠償738203.5元;以上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馬某1、張某1、張某3、馬某2、張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91元,減半收取,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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