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毛某與許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19閱讀量:(1247)
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市中民初字第3058號
原告:毛某。
被告:許某。
被告:王某。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馬欣,山東全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毛某與被告許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某與被告許某、王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馬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毛某訴稱:2014年1月9日,被告許某、王某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借款5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用期二個月。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多次,二被告以無錢為由拒付。原告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萬元及利息(從2014年1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許某、王某辯稱:原告所訴不屬實,應依法駁回訴請。理由是棗莊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毛某借款,經許某、王某聯系,原告毛某向該公司提供了借款,后該公司也按時歸還了借款。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還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許某、王某共同作為借款人向原告毛某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毛某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用期二個月。借款人:許某、王某。”原告毛某主張上述借款被告未按時償還,原告于是訴至本院。庭審中,被告許某、王某辯稱上述借款是棗莊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借款,原告將借款47.5萬元轉入了棗莊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賬戶,該公司也向原告償還了50萬元借款。原告毛某對于被告辯稱將借款轉入棗莊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賬戶予以認可,并主張轉入款項為47萬多元,剩下的給的現金;對于被告辯稱棗莊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償還借款50萬元予以認可,但原告主張與二被告之間存在兩筆50萬元借款,償還的50萬元只是償還的其中一筆,本案起訴的是另一筆,另一張借條也在原告手里。
上述事實有借條以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對于被告辯稱的通過棗莊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已償還借款50萬元予以認可。雖然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存在兩筆50萬元的借貸關系,被告償還的只是其中的一筆。但在原告明確主張另一張50萬元的借條在原告手中因已償還而未起訴的情況下,原告并沒有對該主張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在原告認可被告已償還一筆50萬元借款,而又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雙方之間存在兩筆50萬元借貸關系的情況下,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因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對于原告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毛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00元,財產保全費3020元,合計11820元,由原告毛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啟磊
人民陪審員 劉言剛
人民陪審員 龍宗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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