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馬某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19閱讀量:(1779)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蒙民一初字第00340號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馬某健康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邸建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少峰,被告馬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0月27日晚,原告因被告勸酒至醉,被被告帶至其住處。因被告使用明火不當引發爆炸事故發生火災致原告受傷。先在蒙城縣某中醫院搶救,后轉院到某軍區某總醫院?,F病情已基本穩定。到目前為止,已花費醫藥費9萬余元,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家中經濟困難,再無力支付高昂的醫療費。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訟,請蒙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65000元(誤工費、后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等保留訴權)、被告承擔訴訟費。
原告舉證如下:1、李某某的身份證號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馬某戶籍信息,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蒙城縣公安消防大隊事故調查報告,證明原告的傷系被告導致,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4、李某某醫療費票據,證明李某某醫療花費為80574.83元。5、李某某住院病歷及用藥清單,證明李某某的傷情診斷、治療過程、用藥情況等。6、新農合補償結算單,證明原告因經濟困難,向新農合提出申請,報銷金額為15380.8元。
被告馬某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我沒有勸酒,酒是李某某買的,當時吃飯是下午就約好的,晚飯吃過飯后,我和李某某一起去我租住的房子里,說了一會話,我就到衛生間里洗澡,洗好澡回來,坐到床上,火就燒起來了。當時我兩個都在抽煙,這就是當晚的事實。原告的傷害不完全是我的責任,我們兩個應各付一半的的責任。
被告馬某舉證社區證明一份,證明沒有能力賠償。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舉證1、2、4、5、6無異議。對證據3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引發爆炸事故,是我和李某某共同造成的。原告對被告舉證的質證意見是: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與本案無關聯性。
經審核,本院對原告舉證1、2、3、4、5予以認證,被告舉證據不予認證。
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結和當事人陳述,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晚,原、被告酒后,來到被告馬某位于蒙城縣某街*巷的租住處,事故發生前,馬某洗完澡后由北側進入到臥室,扔了一個煙頭在門東側的衣柜及鞋架附近,該區域有馬某存放的打火機油等物品,隨即發生爆炸事故,馬某、李某某兩人因爆炸高溫灼傷。原告李某某先后在蒙城縣某人民醫院、蒙城縣中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某軍區總醫院住院治療。原告花去醫療費80574.74元,新農合報銷金額15380.8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賠償原告李某某醫療費6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邸 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薛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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