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0閱讀量:(1376)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湖安刑初字第703號
公訴機關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安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10月23日安吉縣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朱仲燁,浙江浦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刑訴(2015)6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后轉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朱仲燁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10月1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駕駛浙E×××××小型轎車從安吉縣xxx鎮xx村駛往安吉縣xx鎮,途經安吉縣孝泗線21KM+00M路段時,與蔡某騎行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蔡某輕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對被告人陳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1mg/100mL,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遂被帶至安吉縣良朋衛生院抽血取樣。2014年10月16日經湖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被告人陳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57mg/mL,達醉酒標準。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又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接受處理。積極
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陳述,證人李某的證言,呼吸式酒精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檢驗報告,視聽光盤,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交通強制措施憑證,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事故責任認定書,人體損傷鑒定書,駕駛資格信息,涉案車輛信息,查獲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輕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案發后,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予以采信。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沈解鳴
人民陪審員 羅 忠
人民陪審員 吳秀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方偲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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