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鄧某、鄒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3閱讀量:(1176)
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賀八民二初字第829號
原告:李某某,住廣東省羅定市。
委托代理人:羅勇政,廣西匯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盧紅平,廣西匯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又名:鄧某),住賀州市平桂管理區。
被告:鄒某,住賀州市平桂管理區。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鄧某、鄒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緩一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書記員黎媛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勇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某、鄒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4月至7月間,原告共銷售了257.24噸原煤給沙田某磚廠的老板鄒某,每噸540元,銷售款共計138909.6元。被告只給付原告44000元,尚欠94910元未給付。2014年1月12日,由被告鄧某出具一張注明欠貨款94910元的欠條交原告收執。之后,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貨款給原告。二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貨款94910元。
原告對其主張和陳述事實,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
1、過鎊單5張,證明原告共銷售給被告原煤257.24噸的事實。
2、欠條1張,證明被告欠原告煤款94910元未給付的事實。
被告鄧某、鄒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本院向賀州市公安局沙田派出所調取的戶籍登記證明2份,證實被告鄧某的身份證號碼為“452426198204252128”,二被告系同一家人,被告鄧某是被告鄒某的兒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提出答辯意見和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鄧某、鄒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視為其自愿放棄以上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及本院調取的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條的規定,本院予以認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有關案件事實的依據。
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被告鄒某系賀州市平桂管理區沙田馬嶺某磚廠的實際業主,該廠已被工商部門注銷登記,但近年來一直都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013年4月至7月,原告李某某共銷售了5車原煤給被告的某磚廠,共計257.24噸,貨款138909.6元,被告只給付原告煤款44000元,其余貨款未給付。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鄧某以“鄧某”的名義于2014年1月12日出具一張內容載明“今欠李某某原煤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元正¥94910元。欠款:某磚廠鄧某2014.元.12”的欠條交原告收執,同時在該欠條的落款處注明自己的身份證號碼“452426198204252128”。之后,被告仍未支付貨款給原告,原告便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給付尚欠貨款94910元。
另查明,位于平桂管理區沙田鎮道石村的某磚廠屬于家庭企業,被告鄒某是該廠的老板,被告鄧某系被告鄒某的兒媳,亦在該廠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原告提交的由“鄧某”出具的欠條中載明的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452************,與沙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登記證明中記載的“鄧某”的身份證號碼完全一致,足于確定“鄧某”就是被告鄧某。
本院認為,原告銷售原煤給被告的磚廠,而且被告也已經支付了部分的煤款給原告,對尚欠的煤款以出具欠條的形式確認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并且被告對購買原告的原煤的數量和價款沒有異議。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屬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的規定,原告銷售原煤給被告后,被告理應當即支付貨款,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貨款給原告,這是作為購買方的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的合同義務。被告在經原告多次催促后,仍不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實質性違約,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向原告支付貨款的責任,對原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付欠款9491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鄧某、鄒某應共同給付原告李某某煤款94910元。
案件受理費2160元,減半收取108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鄧某、鄒某共同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未履行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本判決確定的一審案件受理費同等金額預交上訴受理費,上訴于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緩一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黎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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