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涂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3閱讀量:(1519)
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通川民初字第1745號
原告劉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達州市達川區。
委托代理人楊皇兵,四川金世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涂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達州市通川區。
原告劉某與被告涂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涂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涂某因在文家梁舊車交易市場從事舊車交易的信息工作等與原告相識。2011年3月25日,被告涂某向原告借款1萬元用于舊車交易經營,約定借款期限一年,違約金20%。期滿后,原告多次催收無果,為保證原告資金安全,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息,并承擔違約金2000元。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1、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
2、2011年3月25日被告出具的《借條》原件一份。
被告未作答辯和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25日,被告涂某因經營舊車交易向原告借款1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1年,違約金20%。被告涂某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條》。期滿后,原告多次到被告住處經營場地找不到人,打電話不接,故原告訴訟來院,請求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并承擔違約金2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涂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借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履行了出借義務,而被告涂某逾期不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是錯誤的。被告應當承擔償還借款并承擔違約金2000元等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涂某在本判決生效后次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1萬元;
二、限被告涂某在本判決生效后次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劉某違約金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還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從本判決確定給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涂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侯學全
審 判 員 李京錦
人民陪審員 鄧莎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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