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4閱讀量:(1645)
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于民二初字第1598號
原告郭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于都縣人,住于都縣。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于都縣人,住于都縣。
委托代理人張月華,江西雩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郭某訴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祥和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張月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4年9月20日,被告找到原告提出因做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一張,約定于2014年10月20日前到期償還借款。到期后,被告僅歸還10萬元,剩余10萬元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脫拖欠。為此,特具狀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萬元,并承擔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還款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被告王某在2014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系事實,借款是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支付的;原告主張從2014年9月12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沒有依據(jù),其應從2014年10月2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后,通過銀行轉(zhuǎn)賬連續(xù)向原告償還了借款本金20萬元,及部分利息,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被告王某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原告郭某借款20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1張,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1個月,口頭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4%計算。被告借款后,在2015年1月19日向原告歸還了借款本金5萬元,2013年1月21日向原告歸還了借款5萬元,共計歸還了借款10萬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4%向原告支付至2015年10月止(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轉(zhuǎn)賬4000元利息),爾后,剩余的借款10萬元和利息拖欠未付。原告多次催款無效,遂具狀本院請求處理。
為證實上述事實原告當庭遞交的證據(jù)有原告身份證、借條,被告當庭遞交的證據(jù)有被告身份證、銀行記錄轉(zhuǎn)賬清單,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結合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卷,可以證實上述事實,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向原告郭某借款20萬元,至今尚欠10萬元借款本金的事實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和銀行周轉(zhuǎn)記錄可以證實。雙方口頭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其超過部分應當返還(計13個月共計人民幣13000元)。被告提出借條并無約定利息,其已償還原告借款20萬元和部分利息的抗辯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第206條、第20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31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向原告郭某清償借款計人民幣87000元;
被告王某應承擔上述借款之利息,計息時間從2015年10月21日起至還款日止,月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隨本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020元,兩項合計人民幣332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于交款時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祖德
人民陪審員 方春蓮
人民陪審員 黃玲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 李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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