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與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4閱讀量:(1214)
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章民三初字第2295號
原告黃某。
委托代理人張月華,江西雩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郭某。
被告羅某。
原告黃某訴被告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黃某申請追加羅某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月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羅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16日,被告郭某以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黃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月利率3%。2014年6月20日,被告郭某又以臨時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于2014年6月27日還款,借款利息為5000元。借款后,被告僅支付了2013年12月及2014年1月的借款利息,其余本息至今未還。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2、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常住人口信息、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證明兩被告的身份及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證據3、借條,證明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共計200000元。
兩被告均未答辯及提交證據。
原告提交的證據,經本院庭審核實,認為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郭某向原告黃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事實,約定月利率3%,每月15日還息。2014年6月22日,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事實,約定于2014年6月27日還款,借款利息為5000元。借款后,被告郭某僅支付第一筆借款利息至2014年2月15日,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還。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郭某與羅某系夫妻關系。本案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與被告郭某之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2013年12月16日的借款,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可要求被告郭某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被告郭某未按約定歸還2014年6月22日的借款,其行為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歸還借款之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之訴請,符合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與羅某系夫妻關系,本案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對原告要求被告羅某共同歸還借款之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羅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郭某歸還原告黃某的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二、由被告郭某歸還原告黃某的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羅某對上述第一、二項給付義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四、上述第一、二、三項給付義務,限被告郭某、羅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郭某、羅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按規定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 判 長 薛春娟
代理審判員 溫文斐
代理審判員 曾子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書 記員 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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