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汪某與洪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5閱讀量:(1845)
安徽省銅陵市獅子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703民初47號
原告:汪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成軍,安徽智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洪衛,安徽智全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洪某,男。
原告汪某訴被告洪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馬玉會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成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洪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汪某訴稱:2013年期間,洪某將獅子山區***茶樓的部分裝修工程交由汪某施工,施工方式為部分包工、部分包工包料。2014年1月27日,經雙方結算確認洪某欠付汪某裝修工程款5萬元,該款經多次催討未果。現請求判令:洪某立即支付裝修款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洪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期間,汪某為洪某提供某茶樓的部分裝修。裝修完成后,交付洪某使用。2014年元月27日,洪某向汪某出具一份欠條,載明:今欠到汪某工程款5萬元。
上述事實,有汪某提供的欠條等證據證明,經庭審舉證、認證、審核,并結合當事人陳述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汪某為洪某提供茶樓的部分裝修,裝修完成后,交付洪某使用。洪某未向汪某支付全部工程款,已構成違約,汪某要求洪某支付欠付的5萬元工程款,未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洪某在庭審前向本院提交的照片,汪某對該照片不予認可,認為該照片不能證明是汪某提供的裝修以及裝修質量造成照片中反映的問題,洪某未明確照片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認證。洪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汪某的主張放棄抗辯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洪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汪某工程款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洪某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玉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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