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6閱讀量:(2263)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靈刑初字第00094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靈璧縣,漢族,農民,住靈璧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靈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姚柳晴,安徽杜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以靈檢刑訴(201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姚柳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6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因為宅基地糾紛,與同村村民王某丙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用拳頭將王某丙鼻子打傷。經靈璧縣公安局法醫鑒定,王某丙的傷情達輕傷二級。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不持異議,提出:一、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二、被害人對案發有過錯;三、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甲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因為宅基地糾紛,與其胞兄王某丙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用拳頭將王某丙鼻子打傷。經靈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鑒定,王某丙的傷情達輕傷二級。
案發后,經靈璧縣公安局調解,被告人王某甲賠償被害人王某丙經濟損失6000元,補償宅基地款8000元,被害人王某丙撤訴,不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任何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害人王某丙陳述,證人趙某甲、趙某乙、王某乙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刑事照片,《抓獲經過》、《前科證明》、《戶籍證明》、《調解協議書》、《撤訴書》、《領條》等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因與其哥哥王某丙發生宅基地糾紛不能正確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就民事賠償問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可依法對被告人王某甲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輕傷),判處管制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代 雅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