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5-26閱讀量:(5140)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靈民初字第01403號
原告: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
委托代理人:杜文、姚柳晴,安徽杜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銅山縣。
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負責人:陳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張某,該公司職工。
原告鄭某因與被告朱某、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某公司)、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某財險淮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盛懷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文,被告朱某,被告某財險淮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張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0月28日4時許,被告朱某駕駛皖F×××××(皖F×××××掛)貨車沿S201線由南向北行駛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與原告鄭某駕駛的皖**********號四輪拖拉機發生追尾碰撞,造成鄭某受傷,車輛受損。經靈璧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朱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花去大量醫藥費。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經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0290元。另查,事故車輛皖F×××××登記在某公司名下,且在某財險淮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皖F×××××掛車登記在李勤勤名下。因被告至今尚未賠償原告的任何損失,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法起訴,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當庭增加)、車輛損失費、鑒定費等合計74064.94元(當庭變更為79064.9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朱某辯稱:我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保險,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而且我只是駕駛員不是車主,應當由車主承擔責任。車輛是掛靠在運輸公司的,實際車主是錢某,我是錢某雇傭的駕駛員。
某財險淮北支公司辯稱:我司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原告訴求過高,部分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增加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皖F×××××掛車未在我司投保,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部分應當由主車和掛車共同承擔。
某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4時許,被告朱某駕駛皖F×××××(皖F×××××掛)貨車,沿S201線由南向北行駛至35KM+180M附近路段處,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與原告鄭某駕駛的皖**********號四輪拖拉機(登記所有人鄭某)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靈璧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朱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靈璧縣某衛生院搶救治療,支出醫療費1089.20元,遂立即轉往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頜面部多發性挫裂傷;2.左側第1、4后肋及右側第1后肋骨折;3.左側肩胛骨骨折。住院15天,支出醫療費25230.53元。出院醫囑:1…….;2術后流質飲食2周,半流質飲食2周,一月后普食;3.應加強營養,促進術創愈合;4…….;5出院后繼續抗炎治療;6.建議定期復查。原告從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出院后,到靈璧縣某衛生院繼續治療,支出醫療費572.70元。
事故發生后,朱某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23032.34元(22100+432.34+500)。
2015年2月5日,原告通過其委托代理人所在的安徽杜文律師事務所委托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及“三期”期限進行鑒定。2015年2月3日,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1、鄭某左肩背部損傷傷殘為十級;2、鄭某誤工期9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60日。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1600元。
2015年2月10日,原告通過其委托代理人所在的安徽杜文律師事務所委托靈璧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其駕駛的四輪拖拉機進行損失評估。2015年2月27日,該中心出具價格認證結論書:標的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0290元。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300元。
另查明,朱某駕駛的皖F×××××(皖F×××××掛)貨車,牽引車皖F×××××的登記所有人是某公司,該車在某財險淮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掛車皖F×××××掛的登記所有人是李勤勤,掛車沒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本案起訴時,原告是以朱某、某公司、某財險淮北支公司、李勤勤為共同被告起訴的,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申請撤回對李勤勤的起訴,被本院準許。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投保單、病歷材料、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書、價格認證結論書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經靈璧縣交警大隊認定,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朱某駕駛的車輛在某財險淮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原告的損失應由某財險淮北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用商業三者險按責任比例賠償。因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該項由侵權人朱某予以賠償。
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數額,本院認定如下:1、醫療費26892.43元。根據原被告提供的所有醫療費發票,結合病歷材料予以確定。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非醫保費用,但沒有提供確鑿充分的依據,對其主張不予采納;2、營養費1800元(60天x3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15天x30元);4、護理費6094.20元(60天x101.57元);5、誤工費5634元[90天x62.60元(原告要求)];6、殘疾賠償金19832元(9916x20x10%)。原告在起訴狀中明確表述,經鑒定其構成十級傷殘,但保險公司沒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現當庭又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其申請不予采納;7、精神撫慰金5000元。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參照上級法院的指導意見,原告要求賠償5000元,比較適當,予以支持;8、交通費800元(根據原告的住院天數及路程酌情認定);9、車輛損失10290元(根據評估結論書確定);10、鑒定費1900元(根據鑒定費和評估費發票確定)。以上合計78692.63元。
綜上,某財險淮北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合計76792.63元。朱某已經支付的23032.34元應從原告所得的賠償款中扣除。
朱某應當賠償原告鑒定費1900元。
參照《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的意見,交強險賠償部分的訴訟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一)項、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鄭某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合計53760.29元(靈璧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中國農業銀行靈璧縣城關分理處,賬號22×××23。匯款時請注明案號);
二、被告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鄭某鑒定費(評估費)1900元;
三、駁回原告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76元,減半收取888元,原告鄭某負擔111元,被告朱某負擔260元,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負擔5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同時預交上訴費1776元,上訴費賬號12×××75-608,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財政局。通過銀行轉賬的,務必在匯款用途欄注明編碼:05301-053101),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盛懷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耿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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