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與閔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6閱讀量:(5283)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18號
原告: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陳雪峰,宿州市埇橋區祁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閔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張娟,安徽拂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與被告閔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浩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仲偉好、人民陪審員王艷俠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雪峰、被告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訴稱,2011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僅幾個月,在雙方互不了解的情況下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曹某2。現跟隨被告居住。由于對被告不理解,婚后,原告發現被告無端心生怨氣,且牢騷不斷,加之原、被告雙方脾氣、性格、生活方式及觀念等存在極大的差異而經常發生爭執與吵鬧。婚后,被告三番五次因家務瑣事吵鬧不止。被告三天兩頭鬧事且不時的惡語恐嚇,不顧原告的顏面,多次到原告單位辱罵、吵鬧。近兩年來,原告在恐懼和絕望中生活,現原、被告實際分居三年之余。期間,就婚姻問題,被告同意離婚,但要求原告無法承受的經濟補償。雙方未能達成離婚協議。現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曹某2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生活費300元、家庭財產、債務平均分割。
被告閔某辯稱,原告所訴的不是事實,原、被告之間有深厚的夫妻感情,為了孩子,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年月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曹某2。原、被告性格有一定的差異,雙方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糾紛。原告曹某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曹某2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生活費300元,家庭財產、債務平均分割。
本院認為:原、被告已結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一子,現婚生子尚幼。原告訴訟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原、被告雙方共同以子女健康成長為念,相互理解,加強溝通,雙方的夫妻感情完全能夠恢復正常。故對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曹某要求與被告閔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浩
審 判 員 仲偉好
人民陪審員 王艷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楊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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