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向某與李某、山東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6閱讀量:(3755)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濱民一初字第469號
原告向某。
委托代理人任秀偉,山東英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被告山東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濱州市黃河二路***號。
法定代表人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賈濤,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葛曉偉,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某與被告李某、山東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某的委托代理人任秀偉、被告山東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曉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某訴稱,原告自2014年6月16日到8月11日,共計為山東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山東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張其達項目部承建的某做勞務70天,約定一天勞務費為200元,共計14000元。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二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辭。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給付原告勞務費14000元,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山東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向某的訴訟請求無任何法律和事實的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案外人張其達掛靠被告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承建山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某五棟高層及地下車庫工程,雇傭原告向某自2014年6月16日于涉案工地工作至2014年8月11日,期間原告向某共計為張其達項目部做點工70個工作日,共計勞務費14000元。2015年2月10日,由被告李某為原告向某出具了點工結算單,張其達簽字確認情況屬實。
以上事實,有結算單、企業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單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張其達于山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并掛靠被告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張其達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單位被告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工程施工,該“借用資質”行為為國家法律所明確禁止。對外張其達是以被告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被告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應由被告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對張其達拖欠原告工資的行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勞務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審中稱被告李某系張其達的助手、張其達項目部的職工,該陳述與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勞務費用的訴請相矛盾,在被告李某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務合同的情況下,被告李某并無向原告支付勞務費用的義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東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向某勞務費14000元;
二、駁回原告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山東濱州某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魏 濤
人民陪審員 王慶奎
人民陪審員 張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林 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