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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兗商初字第601號
原告:山東某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紹申,山東盈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系該單位職員。
被告:秦皇島某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某,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系該單位員工。
委托代理人:周冉,河北秦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山東某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秦皇島某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被告秦皇島某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2013)兗商初字第60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被告的管轄權異議。被告不服本院民事裁定,上訴于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濟轄終字第15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了原裁定。2014年3月6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山東某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杜紹申、曹某,被告秦皇島某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周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山東某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訴稱,2010年4月16日、2010年7月30日兩次購買被告層壓機5臺,到貨后被告的設備沒有進行驗收,但被告采用欺詐的方式讓原告簽訂了驗收單。被告違背合同約定,產品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實際生產要求,機器、生產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被告雖然多次來人維修,但是均沒有維修好。同年10月21日,五臺設備自動鎖定,原告聘請技術人員對五臺層壓機進行了解鎖。被告以拖欠貨款為由將原告起訴,雙方進行了兩年有余的訴訟,2013年9月6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2013)濟商終字218號終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明確確認(1)原告購買的產品沒有經過雙方驗收,(2)也不能證明被告產品出廠時沒有質量問題。被告沒有免費為原告方培訓1至2名技術人員,近期原告通知被告履行義務,被告沒有完全履行維修義務。為此,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義務對出售的5臺層壓機進行安裝驗收(或支付安裝驗收費用15.4萬元質保金)。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維修維護義務(或支付維護維修費5萬元)。三、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免費為原告方培訓1至2名技術人員的合同義務(或支付培訓費5萬元)。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明確了訴訟請求:一、要求判令被告對五臺層壓機進行驗收;二、請求判令被告履行維修義務;三、請求判令被告履行免費為原告培訓一到二名人員的義務。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A1、原、被告雙方先后簽訂了3臺層壓機和2臺層壓機的兩份購銷合同,兩份合同除了第一條關于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約定不同,其余合同條款約定相同:1、合同第二條4款:其余貨款的10%(25.4萬元)在設備驗收后一年內付清;2、合同第七條三款:雙方在設備使用地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在驗收報告上簽字認可。3、合同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安裝調試后免費為原告培訓1至2名技術人員。4、合同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被告為原告所購設備免費保修一年,并提供終身維修服務。證明目的:雙方的主體資格及合同有效。
A2、2013年3月21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原山東省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兗商初字第66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本案件沒有超訴訟時效。
A3、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濟商終字21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如下4個證明對象。
1、(二審經審理查明第8頁中部):“被上訴人發給上訴人五臺層壓機后,2010年9月12日,被上訴人方的工作人員齊海濤和上訴人方的工作人員周永勝雙方對貨物進行驗收,雙方在發貨驗收清單、免費隨機配件、層壓機安裝調試驗收報告三張書面材料中簽字時,由于對機器并沒有進行調試,故在驗收報告的結論一欄中空白,雙方并沒有簽署‘驗收合格’的結論,只備注了五臺層壓機的編號。因上訴人在對機器進行試用后,出現問題,被上訴人方的維修工作人員多次來進行維修。2010年10月20日,被上訴人方的維修人員撤離上訴人公司,至今一直未再進入上訴人公司,但機器在上訴人的使用過程中,仍存在一定問題,故上訴人對所欠的被上訴人貨款未再給付。”(二審本院認為部分第10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銷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被上訴人在簽訂購銷合同后,將貨物運送至上訴人處,但對該貨物,雙方在交接時,雙方在組織驗收時,并沒有對產品質量進行驗收完畢,雙方工作人員僅在貨物清單上簽字,雙方并沒有在驗收報告中對貨物質量是否符合要求進行確認,故在驗收報告結論一欄留下了空白,只注明了貨物的編號,上述事實清楚。因此,應視為雙方并沒有完成貨物驗收。”證明目的:送貨后沒有完成驗收設備程序的事實。
2、(二審經審理查明部分第9頁)“同年10月21日,五臺設備自動鎖定。上訴人認為對方應將機器維修完畢并驗收合格正常使用后,其才可給付下欠貨款。被上訴人方要求上訴人先行還款,否則將停止售后服務,不再為上訴人進行維修服務。”證明目的:被告沒有履行合同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并提供終身維修服務。
3、(二審本院認為部分10頁中部)“由于雙方沒有依約定完成驗收過程,并且在上訴人使用過程中,該機器亦出現了相關的質量問題,該質量問題經山東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予以確認,該鑒定雖不能確定該五臺層壓機在使用前不存在質量問題,但被上訴人亦沒有證據排除在使用前就存在質量問題。由于機器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只有在進行使用時才能發現,故在上訴人經初步使用后提出的質量問題,被上訴人應該進行維修處理,被上訴人雖然派出了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維修工作,但其并沒有將機器出現的質量問題予以修復解決。在雙方沒有對貨物完成驗收環節、并且貨物機器在使用后又出現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上訴人對下欠的貨物款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給付,應視為行使的正當不履行抗辯權,不能視為違約,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約行為并判決其承擔違約金賠償,不當。”證明目的:被告沒有履行合同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被告為原告所購設備免費保修一年。
4、(二審本院認為11頁)“由于上訴人在收到貨物后即提出了質量問題,才出現雙方在驗收報告中沒有得出結論,被上訴人在其后則派出了工作人員對貨物機器進行了維修,直到2010年10月20日,該工作人員在沒有維修完畢的情況下撤離上訴人處,故不能視為上訴人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收貨后一個月內為驗收期間及提質量異議期限為驗收合格一個月的時間約定。”證明目的:被告沒有按照合同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安裝調試后免費為原告培訓1至2名技術人員。
A4、產品存在的問題一覽表,如1號層壓機膠板有鼓包,一塊組件出現問題,10月7日至11月25日無法正常使用,耽誤生產6912片規格為230w的產品和5616片規格為280w的產品;2號層壓機正常自動層壓的過程中不能自動開蓋,耽誤當天生產108片規格為280w的產品;3號層壓機液壓棧有漏油現象,11月9日至11月11日停用3號層壓機,耽誤生產864片規格為230w的產品;4號機a機前部軸承里面的雙排鋼珠擠碎,10月24日到10月27日停工,耽誤當天生產864片規格為280w的產品等,證明被告沒有按照約定維修。
A5、2013年9月13日原告、被告函件一組:關于要求被告免費維修的事項,被告回函要求有償服務。證明目的:由于層壓機沒有驗收合格,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免費維修。
A6、2010年層壓機存在質量問題的現場照片復印件(照片有日期:2013年5月27日),證明目的:壓機存在質量問題。
A7、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證明目的:原告已經付清全部貨款。
A8、2010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傳真承諾給付貨款的信函,證明層壓機質量問題出現前協商給付余款的情況。
被告秦皇島某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簽訂層壓機銷售合同屬實,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合同履行完畢已經四年,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2010年6月17日、同年8月25日被告的層壓機等貨物分兩次到達原告處,雙方簽訂了物流回執單,發貨完畢后進入安裝、驗貨程序,根據合同第七條第三款約定,雙方應在安裝、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簽字即視為安裝、驗收合格,并未約定在驗收單上寫合格或者不合格。原告訴狀中已經承認簽收了安裝、驗收單,因此,被告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發貨、安裝、驗收的義務。在層壓機安裝、驗收過程中被告已經免費培訓了原告職工周永勝等,在周永勝等技術人員操作指導下,原告一直在用五臺層壓機進行生產,而且2013年3月21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原山東省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兗商初字第668號民事判決書和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濟商終字218號民事判決書關于山東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對五臺層壓機的鑒定結論,可以證明五臺層壓機一直在進行生產。合同售后服務約定正常的設備在客戶收到一年之內是免費的維修,一年之后合同約定有償維修服務。對于層壓機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了故障,按照合同規定,原告可以電話通知,也可以文字的形式通知,但要講清楚故障的具體情況,被告方能派出相應的技術人員。原告僅通知出現故障,并未講清楚故障的具體情況,且在被告通知原告系有償維修后,原告沒有再聯系被告。故被告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提供如下證據:B1、2010年6月17日原告職工周永勝簽收的成套設備(配件)物流回執單,B2、2010年8月25日原告職工周永勝簽收的成套設備(配件)物流回執單,證據B1和B2共同證明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發送層壓機等設備。
B3、2010年9月12日有原告職工周永勝和被告職工齊海濤簽名的層壓機安裝調試驗收報告,該報告調試結論空白,備注中只寫出五臺層壓機的型號,證明目的:五臺層壓機等設備已經安裝驗收合格。
經本院庭審質證,當事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A1、A7、A8,對被告提交的證據B1、B2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對以下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原、被告的陳述系案件重要證據。庭審中被告陳述:2013年3月21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原山東省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兗商初字第668號民事判決書和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濟商終字218號民事判決書關于山東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對五臺層壓機的鑒定結論,可以證明五臺層壓機一直在進行生產。原告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相反原告提供的證據A4能夠證明原告一直在使用五臺層壓機進行生產。故對于以上庭審中被告陳述,本院予以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A2,被告質證認為合同履行完畢已經四年,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證據A2不能證明原告曾主張過權利,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反駁,本院認證,證據A2(2010)兗商初字第668號民事判決書能夠證明本案原告主張過權利,原告的訴訟請求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故對證據A2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A3共有4個證明目的,對于第1個證明目的:送貨后沒有完成驗收設備程序的事實,被告提供證據B3予以反駁,主張根據購銷合同第七條三款:雙方在設備使用地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后甲乙雙方在驗收報告上簽字認可,B3有原告職工周永勝簽名,應當證明五臺層壓機已驗收合格,本院認證,A3系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其證明效力大于B3,故對于第1個證明目的:送貨后沒有完成驗收設備程序的事實,本院采信證據A3,不予采信證據B3;對于第2個證明目的:被告沒有履行合同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并提供終身維修服務。證據A3“被上訴人方要求上訴人先行還款,否則將停止售后服務,不再為上訴人進行維修服務。”僅體現了被告的要求,并非系被告違背購銷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的具體行為,且被告對此有異議,故對于第2個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證據A3;對于第3個證明目的:被告沒有履行合同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被告為原告所購設備免費保修一年。原告提出質量問題后,被告派出了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維修工作,這恰好證明被告按照合同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履行義務,故對于第3個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證據A3;對于第4個證明目的:被告沒有按照合同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安裝調試后免費為原告培訓1至2名技術人員,證據A3中并不能反映被告沒有為原告免費培訓1至2名技術人員,相反,被告主張在設備安裝過程中已經為原告培訓了周永勝等技術人員,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反駁被告該主張,故對于原告的第四個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證據A3;證據A4只是原告的當事人陳述,并無其他證據與之相互印證,被告不予認可,且被告主張原告并未通知被告存在證據A4所列明的質量問題,對于證據A4不予采信。由于證據A5僅是原告被告雙方對于以后屬于免費維修還是有償維修的主張,并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故對于證據A5不予采信。證據A6系復印件,無其他證據與之相互印證,被告不予認可,對于證據A6不予采信。
根據原、被告庭審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查明以下主要案件事實:2010年4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第一份購銷合同,原告購買被告全自動層壓機RDCY-Z-4有效層壓面積2臺、半自動層壓機RDC-Y-5有效層壓面積1臺,同年6月17日層壓機成套設備運抵原告處,由原告職工周永勝簽字;2010年7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第二份購銷合同,原告購買被告全自動層壓機RDCY-Z-4有效層壓面積2臺,同年8月25日層壓機成套設備運抵原告處,由原告職工周永勝簽字,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信函一份,承諾于2010年9月8日前給付余款,未提出質量異議。同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12日期間層壓機成套設備經被告齊海濤、徐平等技術人員和原告周永勝等技術人員進行安裝驗收,同時免費培訓了原告周永勝等技術人員,但沒有對成套設備進行調試,并且雙方沒有依照合同完成驗收過程。在雙方沒有依照合同對層壓機設備完成驗收過程的情況下,原告工作人員就使用該設備進行生產。出現質量問題后,被告曾派工作人員維修設備,同時要求原告給付余款,在2010年10月20日原告未付清余款情況下,被告技術人員撤離原告駐地,同年10月21日,五臺設備自動鎖定,為了企業生產,原告聘請技術人員對五臺層壓機進行了解鎖。2010年11月3日本案被告向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原兗州市人民法院)起訴本案原告,要求給付余款和違約金。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兗商初字第6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本案原告給付本案被告余款和違約金,且該案件審理中山東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對2011年10月21日和22日這兩天的五臺層壓機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表明五臺層壓機一直被使用。本案原告不服上訴,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濟商終字2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本案原告給付本案被告設備余款108.8萬元。2013年9月13日被告發函要求原告履行(2013)濟商終字218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回函要求被告免費維修,但未告知被告具體設備維修項目。同日被告發函要求有償設備維修,并要求原告告知具體設備維修項目且應當同意被告報價才能前往維修。原告回函不予認同,主張一年免費維修。2013年10月12日原告履行了義務,共支付1100520.3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購銷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被告主張合同履行完畢已經四年,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由于本案原、被告雙方一審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2010)兗商初字第668號買賣合同案件、二審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濟商終字218號買賣合同案件訴訟程序處在自2010年11月3至2013年7月1日期間,本案原告在兩審訴訟中主張過權利,故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起訴被告,未超過訴訟時效。
當事人應當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權利義務,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債務,則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會終止。被告對層壓機設備進行調試驗收,是保證和檢驗設備合格的重要方法,是原告對被告享有的權利,也是被告對原告的義務。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濟商終字218號民事判決書第十一頁第三段:“根據原審法院所委托的鑒定部門的鑒定,被上訴人(本案被告)所提供的貨物機器所出現的質量問題能夠通過維修保養的方法予以解決,并且上訴人(本案原告)在被上訴人沒有在場確認的情況下,使用了沒有雙方完成驗收程序的貨物機器,”即在雙方沒有依照合同對層壓機設備完成驗收程序的情況下,原告工作人員就使用該設備進行生產,表明原告放棄了要求被告對五臺層壓機進行調試驗收的權利,故關于五臺層壓機進行調試驗收之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另一方面五臺層壓機系高精度平臺,改變位置會影響其平整度,由于原告使用設備在先,導致原、被告無法再按照合同約定對五臺層壓機進行調試驗收,故原告要求被告對五臺層壓機進行安裝調試驗收,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主張8月25日至同年9月12日期間層壓機成套設備經其技術人員齊海濤、徐平等和原告技術人員周永勝等進行安裝驗收,同時免費培訓了原告技術人員周永勝等,原告沒有證據予以反駁,且購銷合同并未約定免費培訓的方式,被告此種培訓方式沒有違反合同約定,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免費培訓義務,其不同意再為原告免費培訓技術人員,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免費培訓1至2名技術人員,于法無據,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兩份購銷合同均約定:被告為原告所購設備免費保修一年,并提供終身維修服務。因為原告工作人員在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前就使用設備進行生產,所以應當從原告工作人員使用設備開始計算免費保修一年,即2010年10月份左右,到2011年11月被告就開始為原告有償服務。被告維修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并存在的設備質量問題,自2010年11月3日至本案起訴之日2013年10月8日止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曾經通知被告存在的質量問題和具體設備維修項目,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維修義務,證據不足,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山東某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訴訟費511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廣利
審判員 劉新剛
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徐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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