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金某與陳某某、呂某某行紀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9-04閱讀量:(2082)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191民初3585號
原告:金某,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飛揚,浙江飛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麗娜,浙江飛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
被告:呂某某,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新昌縣。
被告:杭州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保俶北路**號*層。
法定代表人:陸某某,該公司副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某,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金某與被告陳某某、呂某某、杭州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介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金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金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飛揚、何麗娜,被告中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呂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陳某某、呂某某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協議》及《杭州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交付某某時代國際花園天筑*幢*單元****室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交付地下車位3-75并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水電煤等一戶一表過戶手續;判令被告陳某某、呂某某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過戶損失100000元;2.判令被告中介公司協助辦理某某時代國際花園天筑*幢*單元****室房屋及地下車位3-75的交付及過戶手續;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金某與被告陳某某、呂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在被告中介公司簽訂《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及《杭州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在中介公司提供中介經紀服務下,原告以1670000元購買被告所有的位于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時代國際花園天筑*幢*單元****室房屋一套。合同對該房屋的產權現狀、交易金額、付款方式、稅費承擔、違約責任、過戶及交房時間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首付款至監管帳戶,并且辦理了貸款手續,被告亦領取了原告支付的首付款。根據中介公司的要求,原告在2016年10月18日交納了房屋交易稅費49998.60元、經紀服務費20000元。但三被告一直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嚴重損害了原告利益。
被告陳某某、呂某某未到庭作出答辯,未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中介公司辯稱,原告陳述屬實。2016年9月13日,中介公司陪同被告陳某某、呂某某領取了購房首付款,并于當天下午償還了銀行按揭貸款,領取了他項權證等相關資料。9月21日,原告的銀行按揭貸款審批通過,中介公司收到信息后及時電話通知原告補繳稅費,同時告知被告陳某某、呂某某。10月18日,原告補繳了稅費。10月19日,中介公司通知被告陳某某、呂某某驗件,被告陳某某、呂某某表示時間拖延太久,房價上漲太多,不想再出賣。中介公司及時將該情況告知原告,并于其后組織原、被告協商,但被告陳某某、呂某某仍堅持不賣,協商未果。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坐落于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時代國際花園天筑*幢*單元****室房屋登記在被告陳某某、呂某某名下,被告陳某某與呂某某系夫妻關系。
2016年8月11日,被告陳某某、呂某某(賣方、甲方)與原告金某(買方、乙方)簽訂《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案涉房屋轉讓給原告,房屋轉讓總價為1670000元。合同第三條付款方式:雙方同意委托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356980100100401019】賬號對房產交易資金進行監管支付。雙方約定按貸款付款(商業貸款)支付房款。貸款付款:(1)原告須于2016年8月18日前支付首期款501000元至雙方約定的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2)余款乙方申請銀行貸款,須于2016年8月18日前向銀行等有關部門提交抵押貸款申請的相關資料,辦理貸款審批手續,抵押貸款金額以銀行發放貸款金額為準。(3)銀行貸款1169000元發放到雙方約定的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第四條交房方式:待銀行放貸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第七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1)雙方同意產權受理前雙方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同日,原告金某、被告陳某某、呂某某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交易過戶中發生的稅費、經紀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由原告承擔。案涉房屋已由被告陳某某、呂某某出租,租賃結束日期至2019年1月1日。被告陳某某、呂某某承諾在領取首期房款前將已收定金20000元交由委托代理機構,作為原告稅費。
同日,原告金某、被告陳某某、呂某某與被告中介公司簽訂《杭州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案涉房屋轉讓總價1670000元。附屬配套設施及設備:水一戶一表、電一戶一表、物業維修基金、地下車位1個(3-75)。原告金某與被告陳某某、呂某某分別于2016年8月18日前支付經紀服務費9451元。中介公司應在收到銀行核準資料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原、被告雙方,原、被告雙方在五個工作日內持房屋轉移的所有資料隨中介公司一起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手續。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金某、被告呂某某作為共同出租方與案外人簽訂《杭州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案涉房屋出租給案外人,租賃期限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9年1月1日,房屋租金每月2000元,總計租金72000元,支付方式為年付押一。出租人收取承租人保證金2000元,待期滿結清費用后全額退還。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8月8日支付被告陳某某、呂某某意向金20000元,雙方合同簽訂后,該意向金轉為原告稅費。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將首付款501000元打入雙方約定的監管賬戶,并向銀行提交貸款材料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用于購買案涉房屋。2016年9月13日,被告陳某某、呂某某領取了首期款501000元。2016年9月21日貸款審批通過,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后銀行將進行貸款發放。2016年10月18日,原告交納了房屋交易稅49998.60元。2016年11月15日,被告中介公司向被告陳某某、呂某某郵寄《律師函》,載明按揭審批通過后,被告中介公司和原告金某多次催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至今,你們仍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交易手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你們應繼續履行合同。請你們于本律師函發出之日五日內積極配合委托人辦理房屋轉讓過戶手續。若在前述期限內仍不配合的,則將依法追究你的違約責任,還需承擔其它民事責任。次日,該郵件已由門衛代為簽收。至今,被告陳某某、呂某某尚未配合辦理房屋過戶交易手續。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杭州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杭州市房屋租賃合同》、收款收據、銀行匯款單、銀行理財金賬戶明細、交易信息摘錄表、律師函、郵寄憑證,被告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契證》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加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協議》《杭州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杭州市房屋租賃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現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將首付款501000元打入雙方約定的監管賬戶,并依約向銀行申請購房余款1169000元的貸款,且已經通過銀行審批。原告已經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的全部付款義務,被告應配合原告辦理案涉房屋的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并交付案涉房屋。本案是被告未依約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未交房導致,被告構成違約,原告作為守約方既可以行使解除權也可以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現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本院予以準許。原告要求三被告協助辦理案涉房屋的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并交付房屋、交付地下車位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被告中介公司亦表示愿意協助原告金某和被告陳某某、呂某某辦理房屋過戶及交付手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呂某某辦理地下車位、水電煤等一戶一表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因地下車位無需辦理過戶手續,本院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對于要求辦理水電煤過戶手續的訴請,原告可自行辦理,本院對該項訴請不再作出判決。原告主張逾期交房及逾期過戶損失100000元,但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損失,本院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被告陳某某、呂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呂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金某辦理位于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某時代國際花園天筑*幢*單元****室房屋的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并根據《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第四條向原告金某交付上述房屋及地下車位3-75號;被告杭州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協助原告金某與被告陳某某、呂某某辦理上述手續。
二、駁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陳某某、呂某某負擔。原告金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陳某某、呂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承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何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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