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某某(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9-04閱讀量:(1675)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滬0117民初2522號
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波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平華,北京盈科(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琴琴,北京盈科(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劍峰,上海勤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燁,上海勤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某某(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平華與被告某某(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貨款670,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曾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告匯款70萬元貨款,但時至今日,被告只向原告送了3萬元的產品,并一直以各種理由未向被告提供剩余67萬元的產品。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解決此事,但被告一直推脫至今,未能解決。
被告某某(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辯稱:被告系做直銷的,67萬元貨款里包含原告及其介紹的二十幾個人的貨款,被告已經給這二十幾個人發過貨了,被告實際已經履行交貨義務,并已向原告給付了22,911.39元提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原、被告口頭協商,原告向被告購買貨物,并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告銀行賬戶轉賬70萬元。之后,被告向原告發送了3萬元貨物。2016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發函,明確其已收到3萬元產品,剩余的67萬元產品一直未收到,要求被告退還剩余的67萬元貨款。2016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解除買賣關系通知一份,言明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告匯款70萬元貨款,但被告至今只向原告發送3萬元產品,并一直以各種理由未向原告提供剩余67萬元的產品,現原告通知被告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并要求被告退還已付貨款67萬元。
另查明,2016年1月11日,被告分別向原告賬戶轉賬15,773.31元、7,138.08元,共計22,911.39元。
以上事實,有客戶業務回單、情況說明函、快遞單、解除買賣關系通知、轉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通過口頭形式訂立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相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貨物,并向被告轉賬匯款70萬元,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之后,被告僅向原告交付3萬元貨物,經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履行交付其余67萬元的貨物,現原告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符合法定條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雖辯稱其將剩余的67萬元貨物發送給了原告指定的其他二十幾名客戶,已實際履行交貨義務,但被告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原告亦不予認可,故本院對此意見難以采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基于本案既有證據,被告尚未向原告交付67萬元的貨物,合同解除后,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貨款67萬元,但鑒于被告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原告轉賬22,911.39元,原告確認已收到該款項,且在庭審中確認雙方之間并無其他經濟往來,故上述22,911.39元款項應當從67萬元貨款中予以扣除。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九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某某(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
二、被告某某(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徐某某貨款647,08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0元,減半收取計5,25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3,870元,合計訴訟費9,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114.50元(已付),被告某某(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負擔9,005.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康曉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書記員 張婉潔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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