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雙崗支行與陸某某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12-04閱讀量:(2560)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雙崗支行。
負責人:陶紅,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項勇,安徽和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肖承穎,安徽和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陸某某,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長豐縣。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雙崗支行(以下簡稱工行雙崗支行)與被告陸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薛智勇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陶茜、張長粹組成的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工行雙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項勇、肖承穎到庭參加訴訟,陸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工行雙崗支行訴稱:2012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請卡號為53×××40信用卡。經本人簽字確認,其知悉并承諾遵守《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安全用卡須知》和《自動還款業務協議書》的規定,根據上述各項的規則約定及《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原告對被告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帳之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被告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被告應承擔信用卡項下發生的全部交易款項、利息及費用等,未及時償還的,原告有權對被告未清償款項進行追償。截至2014年6月26日,被告未清償款項共計79752.62元。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能清償透支款項,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償透支本金49898.25元,透支利息19601.03元、滯納金10253.34元,合計79752.62元(透支利息及滯納金計算至2014年6月26日止),之后透支利息及滯納金順延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陸某某未答辯。
訴訟過程中,工行雙崗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被告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主體資格;3、工商銀行信用卡申請表、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自動還款業務協議書、安全用看須知。證明原被告簽訂領用信用卡領用合約的事實及合約內容;4、查詢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工行(1520)查詢牡丹卡賬戶截圖,證明被告透支未還的事實及透支數額。
被告陸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證如下:工行雙崗支行提交的證據內容相互關聯、印證,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19日,陸某某向工行雙崗支行申領工銀信用卡,并承諾遵守信用卡領用合約的規定,領用合約規定主持卡人承諾對主卡及附屬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負清償責任,領用合約中還對信用卡的使用和收費(其中:金卡每卡每年300元,普通卡年費每卡每年100元;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帳之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被告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支付滯納金,被告應承擔信用卡項下發生的全部交易款項、利息及費用等)、對賬和還款、有效期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之后,工行雙崗支行向陸某某發放了卡號為53×××40信用卡。截至2014年6月26日,該信用卡賬戶透支本金49898.25元,透支利息19601.03元、滯納金10253.34元,合計79752.62元。工行雙崗支行向陸某某催款未果,于2014年9月2日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由本院認定的證據、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陸和金向工行雙崗支行申領信用卡,并承諾按領用合約的規定使用信用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工行雙崗支行依約向陸和金發放了信用卡,陸和金啟用信用卡后,未按照領用合約規定及時償還信用卡欠款本息和費用,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工行雙崗支行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陸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雙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898.25元,透支利息19601.03元、滯納金10253.34元,合計79752.62元(之后利息、滯納金按《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的規定順延計算至欠款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93元,公告費800元,二項合計2593元,由陸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薛智勇
人民陪審員 陶 茜
人民陪審員 張長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董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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