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職員曠工5天,公司缺了這一步,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發表于:2019-06-20閱讀量:(1835)
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換言之,曠工即無故缺勤。而曠工又是很多公司所不能容忍的行為。
因此。很多公司會將職員曠工作為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寫進規章制度中。但是,只要在公司規章制度中進行了規定,一旦發現職員曠工就必然能夠進行處置了嗎?讓我們先來看看一起真實案例。
案例
廖謀在某外資投資公司任職。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職工曠工3日以上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而職工的出勤記錄以考勤電子表為準,若是職工忘記打卡的,可知會人力資源部門。廖某連續曠工5日,公司認為廖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廖某不服公司的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公司提供了廖女士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廖某連續五天曠工的事實。但最終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廖某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供的電子打卡機記錄,其顯示:廖某在15日和19日沒有出入公司記錄。
而廖某否認了此考勤記錄的真實性并提出公司可以篡改此電子考勤記錄。但因公司僅出示了一份打印的考勤記錄清單,無法提供其他證據作為佐證。廖某對該記錄清單也不予承認。最后由于證據不足,法院未支持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雖有明確規定曠工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但由于沒有注意證據的收集與保留,最終該公司的訴求還是沒辦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在這里就要提醒公司注意證據的收集與保留。雖然打卡記錄表是曠工的重要證據,但大多數情況下,若是只提供一份打卡記錄是不足以證明的員工曠工的。建議公司在操作的過程中,可以將每個月,或者每個季度的打卡記錄表發到員工手上,讓員工簽字確認。
或者類似本案的情況,沒有及時讓員工簽字確認的,可以在庭審中可提出尋求專家的協助,以便了解電子設備的基本工作原理和關鍵性技術參數,對證據內容的形成、來源以及有無修改、偽造、添加、刪除等方面,確定證據的內容的真實性,最大限度地保證電子證據是可信的。
當然公司將曠工作為嚴重公司勞動紀律寫進規章制度中時也要注意合法性。關于合法性主要提醒公司以下三個方面:
一、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如果曠工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因為罰款是行政機關的職權。但公司可以不支付其沒有提供勞動期間工資。
二、礦工的天數要合理。一般而言規定曠工3天,公司便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曠工天數要合理化,不可以規定的太短,我們建議設置成3天。
三、因嚴重違反制度而辭退員工,用人單位也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只是口頭通知被辭退,也是無效的。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