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35歲單身女性為求職造假“已婚已育”,公司能馬上開除嗎?
發表于:2019-07-15閱讀量:(2379)
今年6月,甲公司想開除已經入職兩年的員工小李,理由是小李在入職時提供的資料存在虛假情況。
事情是這樣的:小李所在的崗位是財務崗位,要經常加班,所以公司當初在招人的時候就有要求要已婚已育。
兩年前,35歲單身的小李入職,在《員工入職登記表》上的婚育狀況寫的是已婚已育,但是今年3月她向公司申請了事假,理由是要回家保胎,且提供的結婚證上的日期是在去年10月份。
根據公司規定“員工提供虛假資料或報告的,立即解雇,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所以甲公司認為小李存在欺詐的情況,因此想要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
小李隱瞞婚育情況,甲公司是否有權單方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呢?
0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什么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呢?
法律對于這一點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通常來說,應當結合勞動者所在崗位,從是否影響正常履行勞動合同的角度入手。
考察如下因素:學位學歷、工作履歷、職業技能、執業資質等。
而對于婚姻情況、生育情況、性取向等涉及個人隱私且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的事項,勞動者則無需相告。
02
另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第二條也有規定,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甲公司所主張的小李存在欺詐情況,這一點是不成立的。
甲公司和小李雖然有互相告知的義務,但是這種告知義務的內容也是有限制的。
而且小李所在的崗位是財務,對生育部分的隱瞞對工作能力及履行工作并不產生直接影響。
因此小李的隱瞞行為不構成合同法上欺詐,所以甲公司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應合法有效。
此外,不管小李是否生育,公司都沒有知情權,反而公司的規定及錄用條件會被認定為就業歧視。
所以說,甲公司無權以小李隱瞞婚育情況為由單方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
03
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可以因勞動者欺詐行為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但應注意區分所虛構或隱瞞的信息。是否與勞動合同履行具有相關性、是否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是否屬于勞動者的個人隱私范疇。
通常學歷、工作經歷、職業資格、與原單位的競業限制義務等情況可以納入解除權的范疇。
但勞動者的個人財產、婚孕等隱私信息,即使提供虛假資料,一般來說是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易法通友情提醒: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欺詐行為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要注意注意區分勞動者欺詐信息是否與勞動合同履行具有相關性。當不符合時,可以進行協商解除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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