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9-07-31閱讀量:(2475)
3個案例解答
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常見問題
近年來,關于用人單位與女職工“三期”內不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所引發的勞動糾紛屢見不鮮。
而作為女性,到了一定年齡又都避免不了“懷孕”這件大事。
因考慮到女職工在“三期”期間的特殊身體狀況,我國立法上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做出了特殊保護性規定。
三期女職工:是孕期、產期、哺乳期
孕期:是指懷孕后一直到生育前15天
產期:生育前15天到產假、獎勵假到期日,國家規定的產假天數是98天,獎勵假天數,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生條例的規定為準。
哺乳期:是指產假、獎勵假到期日到小孩滿一周歲之間。
下面,小編就結合以下三種情況和大家來討論下生活中常見的女職員的“三期”問題。
01 三期女職工本人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小鄭,是一家室內設計公司里的資深設計師。
在得知自己懷孕后,小鄭考慮到自己天天這么坐在辦公室都不走動對胎兒不好,而且由于工作需要,自己一天到晚都要面對著電腦,輻射實在是太大了。
因此向公司提出了要馬上解除勞動合同回家養胎的要求。
但是公司卻拒絕了小鄭的要求,因為小鄭手上還有一套設計圖沒有完成,買家那邊急著要,要是這一走,公司的損失沒辦法估量。
最后以孕期不能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個理由駁回了小鄭的離職申請。
可是,公司這個做法有法律依據嗎?
我國法律只是禁止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處于三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而三期的女職工根據法律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可以的。
但是在上面這個案例中,小鄭要是想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提出,其要求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做法也是不妥當的。
02 勞動合同期滿時,女職工還在三期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鄰居小陸,是一家貿易公司的出納,就在她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前6個月,查出懷孕了。
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不但沒有與她續簽,還向她發出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并告知小陸說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愿意再與她續簽,但是可以給她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讓她快點辦完離職手續。
那么,公司的這個做法真的合法嗎?
雖然小陸跟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了,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小陸還在哺乳期,她的勞動合同就要續延到哺乳期結束。
因此,這家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小陸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3 三期女職工違紀,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小盧是一家公司的財務,前段時間她剛休完了產假回公司上班。
就在她回來上班的這一個月里,頻頻出現遲到早退,甚至還連續10次不辦理任何請假手續回家看孩子的情況。
在她第十次準備早退回家的時候,人事部主管說她嚴重違反員工手冊上的規定,在一個月內連續曠工五次公司可以予以辭退,因此讓小盧盡快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但是小盧認為,她還處在哺乳期,公司不能辭退她。
那公司真的不能辭退她嗎?
很多人都知道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輕易解除合同的。
但是不能輕易解除可并不意味著不能解除!
如果女職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的,用人單位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雖然小盧還在哺乳期,但是這不能成為她任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護身符”,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三期女職工的管理一直是讓公司頭疼的問題,不能隨意調崗,不敢輕易辭退,一不小心,就會惹上官司。
那么,該如何處理好在這期間員工與公司的關系,這確實是一門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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