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股東協議”實為合伙協議!投資者要想撤回之前的投資款,法院會支持?
發表于:2019-11-25閱讀量:(3028)
合伙與公司,雖然同為商事主體謀求共同利益的合作形式,但其實二者在法律上并不能完全對應。 因為到底開的是合伙企業還是公司?這對于老板們來說可是關乎個人身家的問題。
01基本案情
17年11月,張某、王某(乙方)與趙某(甲方)三人就煤礦合作事項簽訂了一份《股東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 乙方二人,分別投資8000萬和5000萬入股甲方2.3億元的煤礦項目,總占股57%。甲方自己出資1億,占股43%。 并由甲方負責該項目的整體管理配合。
(具體包括:負責具備開工條件所需的排土場、煤場、開采所需的爆破材料,解決理順與政府各相關部門,相鄰各礦以及當地村民的關系和生產經營,以及對乙方負責部分的監督配合。) 而乙方只需負責項目的出納財務管理、煤炭銷售,支付采礦工程款,生產管理開支、流動資金。 至于收益分配方面,雙方約定了共享收益。即對煤炭項目開采的超出1000畝的部分,由各方按成本價共同享受利益。 協議簽訂完,張某、王某也分別向趙某陸續支付了8000萬元、5000萬元。 此后,這個項目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觀的利潤。在18年4月份煤礦停產前,張某、王某通過該項目分得了4413萬元。 但沒過多久,三人卻還是在經營事宜方面產生了糾紛。 于是,張某和王某將趙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股東協議》并要趙某返還之前投資款。
這起案件爭議焦點有兩個:
1. 本案中的《股東協議》屬于什么性質?
2. 張某、王某要求解除《股東協議》并要求趙某返還款項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02股東協議實為合伙協議,投資款還撤得回來?
對于《股東協議》的性質,一審法院和最高法院均認定本案中的《股東協議》實為合伙協議。 主要理由為: 1.《股東協議》中雖有“股東”二字,但協議內容中未涉及任何與公司或股權有關的約定; 2.《股東協議》對三方當事人就煤礦的合作事宜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并共享收益,與一般合伙協議約定的主要內容相符; 3.從《股東協議》的履行情況看,三方當事人亦實際共同經營了煤礦,并共享了經營收益。
那既然為合伙協議,張某他們的請求是否還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經過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支持了張某他們解除《股東協議》的請求,但未支持要求返還款項的請求。法院對此給出的解釋是:
支持解除《股東協議》是因為雙方最初在約定《股東協議》時并未對退伙事項有所約定,再者雙方合伙經營的煤礦一直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且該煤礦目前處于停產狀態。
結合《股東協議》的履行情況,對于張某兩人提出解除《股東協議》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而不支持返還款項的請求是因為:張某兩人投入合伙事務的資金已經轉化為合伙財產,由合伙各方共同共有。 因此,張某兩人退伙導致合伙終止后,在全體合伙人未對合伙財產及合伙債權債務清算前,張某兩人不能主張由趙某退還其原投入合伙事務的資金。
只有在經過三方對合伙財產清算后,張某、王某才可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在上述案例中,作為乙方的張某、王某兩人就是因為沒有搞清楚合伙企業和公司的區別,才讓自己在投資的過程中,摔了一個大跟頭。
03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追本溯源,合伙企業強調人合,有限責任公司則是強調資合與人合(偏向于資合)。 具體展開來講,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1、設立要求 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設立,必須由2個(包含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設立,可由1-50個股東出資設立,不能以勞務出資。
2、風險承擔 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治理結構 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是權力機構。
4、份額或股權轉讓 合伙企業:對外轉讓,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約定除外);對內互相轉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章程有規定按照規定,沒有規定,其他股東過半同意,可進行轉讓,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對內互相轉讓,自由轉讓。
5、新增合伙人或股東 合伙企業: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與原普通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全體2/3以上表決權同意即可增資,引入新股東。
6、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人人平等,責權相當。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紅,也可自行約定按照其它比例分配。 7、稅務承擔 合伙企業:先分后稅,對合伙企業本身不征稅,只對合伙人征稅。合伙人是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自然人的股東分紅,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雖然公司股東僅承擔有限責任能夠為股東極大地降低風險,但合伙企業的稅收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有明顯的優勢。
因此,“合伙開公司”應該開公司還是合伙企業,還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條件和目的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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