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9-12-18閱讀量:(1916)
都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但從目前的很多事例來看,先不管“再借”有多難,很多借款人都是從借到錢起就不會再主動還款了。
而出借人因為與對方熟悉,往往又會礙于情面而不主動要求對方還錢。
那這中間就會產生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就是借條過了“保質期”后,可能就不會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這時候再遇到一個“賴皮”死活不還錢的話,那借出去錢就真的有可能要不回來了。
01訴訟時效已過,60萬借款“打水漂”
12年9月,李華因為急著用錢,就從好友陳偉那借了2萬塊,并出具了一張借條。
一年后,在沒有還清這2萬塊的情況下,李華又向陳偉借了120萬去做生意,同樣也出具了一張借條。
但與之前不同的是,這次他們在借條中明確約定了一些事項,比如“李華要在13年11月底歸還60萬元,剩余款項于14年5月前歸還...”
到了13年11月底,李華真的如約歸還了60萬元,可對剩下的62萬元欠款他卻只字未提。
那會兒陳偉也沒太在意,覺得大家都是朋友,晚些日子再還也沒關系,而且上門要錢的樣子也難看,就想著等李華自己主動將剩下的錢還給他。
誰知道這一等就是4年,陳偉還是遲遲沒有等來李華的還款。
期間陳偉還旁敲側擊的去暗示過李華還錢,但沒想到才一提起錢,李華竟然換了一副嘴臉,表示這筆借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他已經不打算還了。
“什么,不還了?這筆錢也不是小數目,哪有說不還就不還的道理,真當別人的錢都是大風刮來的啊。”
于是陳偉氣不過,就將李華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華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2萬元,并支付相關逾期利息。
在庭審中,李華辯稱,依照借條載明的時間顯示,自己應在2014年5月前歸還該款項,如今訴訟時效早已過期。
而經過審理法院也認為:
對于2013年10月李華出具的120萬元借條,該借條明確載明了最后還款時間為2014年5月前。庭審中,陳偉多次主張過債權,但由于其在當庭并未舉證證明該主張。
從陳偉出示的證據中,李華最后一次向陳偉轉賬1萬元時間為14年11月25日,而這距陳偉起訴之日也已經超過三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至原告陳偉起訴之日,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
所以對于被告李華認為該筆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予以支持。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就因為訴訟時效已過,陳偉喪失了勝訴權,只能通過其他辦法讓李華還錢,而這樣很可能就導致陳偉的62萬元借款“打水漂”。
02實務操作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人吃到訴訟時效這個虧。
鑒于此,在訴訟時效快到期時,一定要采取相關的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變被動為主動,以實現自己的權利。
1.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
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與債務人對賬并簽章確認。
記住對賬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包括對賬的過程(郵件來往等)。
這樣既便于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3.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4.找第三方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
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該證據并非直接證據,故建議和其他證據結合使用。
5.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通知、電話錄音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6.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等。
這樣都可以引起原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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