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20-02-17閱讀量:(2551)
確診了還去坐公交?
不滿就對著醫務人員吐口水?
拒絕隔離?妨礙工作人員采取防治措施?
銷售防疫假藥?制售假口罩?
趁機哄抬物價?囤積防控物品?
騙捐?利用疫情虛假宣傳?
利用疫情造謠傳謠?
......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針對社會關切,意見提出了依法嚴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十大執法司法政策。
以下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3、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暴力傷醫犯罪
1、故意傷害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2、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
3、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
4、非法拘禁罪: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
三、制假售假犯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
2、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哄抬物價犯罪
1、非法經營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五、詐騙、聚眾哄搶犯罪
1、詐騙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
2、虛假廣告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聚眾哄搶罪: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定罪處罰。
六、造謠傳謠犯罪
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2、尋釁滋事罪: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3、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4、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七、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
1、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
3、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
4、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八、破壞交通設施犯罪
1、破壞交通設施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
對于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九、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2、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
3、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4、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
十、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
實施上述一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沖闖警戒帶、警戒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詐騙,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毀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但是在這當下,我們還是要做到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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