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特許經營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2-12-31閱讀量:(3656)
概念:
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注意事項:
一、特許經營權轉讓問題
1、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2、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二、特許經營權的期限
一般不少于3年。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收取
特許經營除了可以收取特許經營費,還可以收取保證金。
四、保密條款
特許人應與被特許人約定被特許人應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以及被特許人泄密時應承擔的責任。
五、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問題
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六、特許人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問題
對于由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特許人對該產品的質量承擔保證責任。
七、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培訓、指導問題
特許人應當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八、終止特許經營資格的問題
特許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九、合同終止后,原被特許人的義務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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