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2-12-31閱讀量:(6846)
融資租賃使承租人不必象買賣那樣一次交付大量的資金,可以通過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使企業的流動資金更多,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技術裝備更新。而對出租人來說,其是用閑置的資金去賺取利潤,增加企業的收入。出賣人則從中擴大了市場占有率,對企業以后的發展非常有利。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資格
融資租賃公司 =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并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所以,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需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為非法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發布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卻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無效。
因此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首先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越其經營范圍。
企業的經營范圍如何確定?請點擊:
二、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或質量標準
由于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兩個合同關系,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注明合同標的的型號及質量或質量標準,以免發生錯誤。
同時,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使用的時間較長,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合同當事人應預先考慮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損或消耗,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確定一個科學標準,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三、租賃物的交付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并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租賃物的維修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不是由出租人維修,而是由承租人來維修的。
五、租賃物的最終歸屬
1、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賃物的價款,當價款全部支付完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與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
六、擔保
由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都是價格比較昂貴的,所以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則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
若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則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
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怎么辦?請看:
七、保險
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繳納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是由承租人承擔的,該費用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問題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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