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同命不同價”
發表于:2012-12-31閱讀量:(3633)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存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兩種不同標準,也就是所謂的城鄉“同命不同價”問題。
如何解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同命不同價”, 應做具體分析。
1、因人身損害賠償導致的直接費用支出,由于采用同一標準計算,應屬于“同命同價”。雖然在每一個具體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從醫療費、護理費到喪葬費數額會因人而異,但其計算標準都是在必要前提下的“實報實銷”, 即一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者是否應開刀、應住多長時間醫院、是否需要后續治療、是否需要安裝假肢等等, 都取決于恢復健康的實際需要,而與其身份、地位、居住地域等不存在直接關聯。
2、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其家屬的生活保障性利益賠償,則不具有“同價性”。這是由于賠償目的、勞動能力差別以及城鄉差別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①對誤工費的賠償,由于這屬于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傷者在因傷喪失勞動能力期間所損失的勞動收入的補償,而每個人又因創造價值能力的差異,所以不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受害者對此部分損失的獲賠額實際差距往往很大,例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尚無勞動能力,故不論受傷多么嚴重,都不能像已參加工作的成年受害者那樣享有對誤工費的索賠權;再例如一個高級工程師與一名普通工人都因傷害而誤工1個月但由于兩者在單位時間內創造社會價值能力的差距,其工資收入差距也就十分明顯,故實際上獲賠的誤工費數額可能也會有很大差別。
②如果傷害導致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受害者永久性殘疾,不論是徹底喪失勞動能力還是降低勞動能力, 其賠償原理均與誤工費賠償一樣,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受害者勞動能力差別來賠償。具體而言,對徹底喪失勞動能力者,按其受傷時的勞動能力狀況賠償其直到退休年齡的“誤工費”; 而對勞動能力降低的受害者,則是按其因勞動能力下降程度補足勞動收入直到退休時的差額。實務中為方便操作,往往通過某種計算公式加以具體化。
③如果致人死亡,死者家屬所面臨的是生活保障利益的缺失問題,因而將引發給付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保證死者的家庭成員生活水準維持在之前水平的撫養費,而該性質的確定又取決于賠償的根本目的,故決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死亡賠償金標準的決定性因素并非死者的勞動能力,而是死者家庭成員的生活保障性需求的滿足。事實上,每個家庭的生活水平并不相同,所以對死亡賠償金的給付也因人而異。
不過,欲完整闡述生活保障性利益不具有“同價性”,除了上述理由之外,還有如下問題:
①為何殘疾賠償金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受害者勞動能力(勞動收入) 標準,而死亡賠償金則按家屬扶養費標準計算?
這是因為殘疾人并沒有死亡,其個人的生存亦需要金錢的支持,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受害者的勞動收入除了可以養家之外,還具有維持其自身正常生活的功能,換言之, 家庭扶養費用被包含在致殘者勞動能力喪失而損失的勞動收入當中,即勞動收入等于個人生活費用加家庭扶養費用, 所以此時按勞動收入標準是恰當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死亡賠償金則不然,受害人因傷害死亡,其自身的消費需求隨即終止,不再有未來的個人生活費用消費,故對此不應予以賠償; 真正的問題在于死者家庭來源中斷,使家庭其他成員正常生活水平下降或喪失,因此,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死亡賠償金所要解決的實際是家庭扶養費問題。這就是為什么死亡賠償金要以死者家屬扶養費為標準確定。
②如果因人身損害致死的是未成年人或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所賠償的死亡賠償金性質還屬于家庭扶養費嗎?
未成年人雖然尚不具備勞動能力,但其隨著年齡的增長將會參加社會勞動,為家庭消費職能的實現作出貢獻,換言之,其成為有勞動能力者具有某種必然性。正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致害人的傷害行為致使死者家庭對未來的合理預期落空,將這種本應獲得的家庭扶養費作為死亡賠償金顯然并無不當;至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老人雖然已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會因過去的勞動而獲得退休金、養老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障,這些財產同樣將匯入整個家庭財產中成為家庭扶養費的一部分。致已無勞動能力的老人死亡,同樣會造成這整個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故通過死亡賠償金的給付使死者家庭生活水平得以保持同樣并無不當。
綜上, 因人身損害賠償導致的直接費用支出雖然具有“同價性”,但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都無“同價性”,故因人身損害賠償導致物質損失的賠償總體并不具有“同價性”。
如何破解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同命不同價”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規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受害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復函》,最高人民法院實際上確立了以下城鄉認定標準:
一、首先是戶口標準:
1.城市戶口的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2.農村戶口的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二、其次是“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并列標準:農村戶口的,但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許多農村戶口的農民進程務工、經商、居住,其人身遭受損害的,應當適用城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對于戶口在農村,要求按照城市標準賠償的,必須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能夠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主要有暫住證和收入來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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