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的審查
發表于:2013-01-16閱讀量:(4428)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即成立,但成立后的建設工程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應注意審查建設工程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
①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② 建設工程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應注意審查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
我國《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按照《建筑法》的上述規定,只有具備相應法律資質的法人單位才有資格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應注意審查建設工程是否存在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① 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包括:
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3號令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范圍為:(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4)國家融資項目;(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結算價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② 中標無效的情形包括:
a、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b、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而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c、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d、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e、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而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f、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4、應注意審查建設工程是否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對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有明確的定義:
① 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②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③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5、應注意“黑白合同”的效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上述規定意味著存在黑白兩份建設工程合同的情況下, “黑合同”的結算工程價款內容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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