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3-01-23閱讀量:(5369)
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與有形財產所有權人一樣,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一、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與有形財產所有權人一樣,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 占有權
商業秘密的占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是商業秘密帶來競爭優勢的前提。這種控制與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泄露與使用。
2. 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照商業秘密的性質和用途對商業秘密加以利用。權利人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業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非權利人也可以使用該商業秘密。
3. 收益權
收益權即收取商業秘密帶來的利益。權利人有權通過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通過轉讓商業秘密,從受讓人那里獲得經濟利益。權利人還可以將商業秘密作為投資,在生產經營中獲得經濟利益。收益權一般由權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業秘密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權利人所有。
4. 處分權
處分權是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已的商業秘密。例如:放棄對商業秘密的占有、對商業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贈與或轉讓商業秘密等。
二、商業秘密權的特征
商業秘密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是對創造性成果給予保護的權利形態,但商業秘密權不同于一般的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的獨有特征:
1、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不是單一的。同樣的商業秘密可能既為甲所掌控,也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業秘密的多個權利主體都可以對商業秘密進行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
2、商業秘密權的客體——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身也具有其個性特征。在商業秘密中,技術秘密的創造性有高有低,經營信息通常無明顯的創造性,在確定一項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時,其秘密性和價值性成為關鍵;
3、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不具有確定性。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期限的長短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業秘密是否被公開,只要商業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
4、商業秘密權的確立無須國家審批,自商業秘密產生之日自動取得。與此不同的是,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創造性成果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國家機關的審批,具有國家授予的特點。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差異,主要因為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不可能由國家來審批。
三、商業秘密權的限制
商業秘密權的限制是從權利限制角度進行定義,同時也被稱為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例外情形,這是以除外手段對侵權判定類型進行描述。商業秘密權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獨立開發
即通過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獲得與他人技術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為,商業秘密權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業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對自行研制出來的商業秘密采用商業秘密權保
2. 反向工程
所謂方向工程,是指通過對終端產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該產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產方法。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人投放到市場上流通的產品中所蘊涵的商業秘密信息,一旦被競爭對手通過方向工程分析研究獲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產品除外),則其秘密性相對喪失,原擁有者也失去相應的權利。
3. 合法受讓
商業秘密的性質是具有可讓與性的,并且也是存在事實上進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通過許可使用、技術轉讓合同等合法方式使用商業秘密。
4. 公知領域
指通過公開渠道可以獲得的信息、輕而易舉可以獲得的信息、在本行業內公知的信息,一般性的常識、經驗、技術。
5. 公權限制
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獲取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以國家公權利限制商業秘密必須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范圍以執行職務為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仍然負有保密的義務。
6. 強制披露
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對于未上市公司可以保持其商業秘密,但是對于上市公司必須按照《證券法》、《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信息一旦披露,即進入公眾領域而不再是商業秘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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